关于执行“一体化”的实践探析

  
2023-12-28 18:47:26
     

胡兴聪

执行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涉及人民法院立案、审判等多个方面,执行“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各个地区不同程度存在,各地法院也对此进行了多种探索,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着眼于基层执行工作实际,建立执行“一体化”机制,是应对执行办案这一困局的有效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协同以及执行“一体化”的上下、成员单位、内设部门“一体化”等阶段运作有效性不足。

一、执行“一体化”困境原因分析

(一)执行队伍应对新形势执行工作能力不足

1.执行人员配置不足

在司法体制改革后,仅有员额法官有权审理案件,并由员额法官负责,这导致了其他非员额法官的工作人员对执行工作缺乏归属感,并存在着协助员额法官完成工作的认知冲突,造成他们对待工作的热情减退,被动接受任务。其次,聘用干警均系第三方劳务派遣人员,人员流动性较大,办案团队经常陷入人手不足的尴尬境地。

2.执行人员的工作作风不实

一是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部分员额法官缺乏管理力,执行工作除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对内管理和对外协调,把控案件的进展,但现实常常是员额法官顾此失彼,做不到统筹全局。且年轻干警工作经验不足,对执行业务不熟悉,对各项执行质效考核指标的要求理解不透彻,办案时畏手畏脚,不敢轻易结案,影响办案效率。

二是执行人员的工作素养问题。表现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牢固,当事人诉求得不到解释和反馈,情绪激动,引发投诉;接打电话或接待当事人来访时,语言生硬,缺乏耐心,敷衍了事,导致投诉。

(二)执行综合运用机制不够完善

1.执行指挥中心权责不明,管理不佳

执行事务繁杂,指挥中心无法有效统筹管理,运行效果不佳,相关责任人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对指挥平台数据分析把控不够,对流程节点跟踪管理不及时,造成执行指挥中心过度超载;对外推动执行联动和对内开展执行协同工作长期缺位,执行指挥中心“最强大脑”的功能未有效发挥。

2.资产处置案件耗时长、效率低

一是在涉经济纠纷类执行案件中,需要处置抵押物时,从议价、评估,到网拍、腾退,处置程序节点多,被执行人拒不配合,致使处置耗时长,消耗有限的办案时间和精力。二是在办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对抗情绪激烈,使执行干警心有余悸。如某些被执行人为阻碍法院拍卖房产,故意将年老体弱、重病缠身的高龄老人置于房内,以此阻却法院进场勘验评估、强制腾退。

3.执行措施不到位,执行效率低

强制措施匮乏,执行手段单一。执行案件没有明确的分类机制,仅以执行标的额进行“繁简分流”,无法科学体现案件的难易程度,难以实现各团队工作任务的均衡。

(三)外部客观因素制约执行“一体化”的整体推进

1.大量民间借贷、投资理财等遗留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案件数量多,执行标的大、案情复杂、债权人众多,且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涉及多次抵押、多次查封,部分被执行人几乎无偿债能力,大量申请人不理解,执行人员疲于应对。

2.申请人对“执行不能”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部分案件明显属执行不能,按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但申请人对“执行不能”认识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把执行不能的原因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

(四)相关部门落实执行联动机制不到位

1.执行联动实际可操作性有限

执行联动机制相关配套机制不够完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信息数据衔接不流畅,无法充分有效推动执行联动工作常态化运作。在查控系统网络化、自动化方面仍不高,银行系统的冻结、扣划的功能不全。比如车辆查询需前往车管部门查询相关信息;对发放农民工工资账户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账户未予以标记。在落实失信惩戒措施方面,部分联动单位未将核查失信被执行人工作纳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的前置审查程序之中,业务系统仍未嵌入联合惩戒平台。

2.执行网格化未实质性运行

部分地区虽然建立综治网格员协助执行制度,但由于网格员协助执行的保障激励机制未建立,网格员工作流程、联络、补贴等未明确,执行网格化未落到实处,在协助法院执行方面未发挥应有功能。

3.追究拒执罪联动机制欠缺

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涉嫌拒执犯罪的立案标准、犯罪构成不统一,未形成共识。二是公安机关办案任务重,难以及时审查立案,造成拒执罪移送的案件多,立案侦查的少,实际打击效果不理想,威慑力不足。三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不能及时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自诉渠道不畅通。

二、执行“一体化”前路探索

(一)扎实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提高执行质效

1.优化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一把手抓,抓一把手”工作机制

“一把手”作为执行指挥中心指挥长,涉执重大事项决策者,需常态化监督管理执行指挥中心日常工作推进情况,副指挥长及办公室负责落实指挥长要求;按照设置三区六岗要求,结合各岗位职责,为六岗配备业务精良的执行干警,坚决摒弃传统思维,杜绝六岗人员配备形式化,导致内部运行空心化。要克服各岗位人员配备普遍存在素质不高、临聘人员居多的问题,使执行指挥中心人员结构得到深层优化。

2.设立执行事务中心,将事务划分精细化

坚持指挥中心专司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职能。执行事务中心负责办理集约化事务,完成执行立案、初次接待接访、法律文书送达、网络查控、繁简分流、外勤保全、网络拍卖等事务性工作,充分发挥决策指挥、监督管理核心职能。

3.紧盯流程节点、管住关键环节,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员额法官在指挥中心轮流值班制度,以“3+1”核心指标为抓手,常态化数据分析,实现对执行案件的全程监管;对于节点超期案件承办人进行通报、约谈,督促承办人员及时按期完成相关节点执行实施工作;盯紧财产处置案件的程序节点,有序推进处置程序,确保财产处置的高效性。抓住关键环节,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案款管理工作,对于超期发放,超期认领等突出问题,及时督办,并责令相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严格终本管理,坚持每月抽查、交叉检查终本案件,确保终本合格率;坚持每周清理长期未结案件,建立台账,严格整治故意拖延办案行为,逐案报送结案计划,坚决杜绝边清边积,不清不结的现象。

4.加强外部联动协作,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推动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党政机关考核工作,探索推动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督促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公职人员涉执问题,督促公职人员自觉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拒不履行者,由相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谈话督促。推动与城市智慧停车系统管理部门建立被执行人车辆查找机制,确保及时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定期召开执行工作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与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银保监部门等协助单位的沟通协调,对于协助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判,达成共识,有效解决。

(二)加强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协作、联动

1.提高裁判自动履行率,推动执源治理

探索建立“立审执一体化”执源治理工作机制,立案时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保促执。作出判决、调解书后随案发送自动履行告知书,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告知强制执行程序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向当事人发送执行前督促履行告知书,再次告知法律后果,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以充分告知、引导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提高自动履行率。

2.坚持执审协调配合,全面清理“僵尸企业”涉执案件

要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让符合破产情形的企业有序退出。运行执行程序时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积极引导相关当事人提交破产申请,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进一步完善执转破案件及审理破产案件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推动执转破工作的积极性。

(三)强化执行信访管理,改革信访接待制度

信访作为当事人的“出气口”“减压阀”,在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探索建立固定团队办理涉执信访工作机制,破解执行信访工作不力的局面,配备执行经验丰富的执行干警负责办理涉执信访案件,设置专门信访通道、专人接待答复、专人办理信访案件,建立信访工作台账,梳理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尤其是反映执行干警廉洁问题的,要及时向督察部门反馈,由督察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对于反映不实的信访案件,应及时为执行干警澄清正名。对于信访案件反映出的执行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要及时纳入法定程序处理,加强与相关监督机关的协调沟通,主动邀请监督机关参与见证重大信访案件的执行,争取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执行宣传,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执行不能系多因一果,要从单一的个案宣传向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模式转变,既要注重宣传广度亦要有深度;要在立案环节发放执行不能宣传手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调查完毕后的终本约谈告知、送达终本裁定书时的答疑告知等措施,综合运用;同时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胜诉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指引当事人产生合理预期,理性看待执行不能,合法维权。

(五)严把恢复执行案件关口,确保应立尽立

基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而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应在审查后及时立案。建立固定的法官团队,审核办理恢复执行案件,对于提供了财产线索的案件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是否恢复;对于未提供财产线索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将可能引发的信访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六)建立刑事案件全流程涉财产专卷机制,实现涉案财物清单式管理

加强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的跟踪管理,与公安、检察协商沟通,建立刑事案件涉财产专卷,从立案侦查环节开始对涉案财产建立专卷,明确财产类型,查封、冻结、扣押期限,财产权属、处所,确保每一环节无缝对接,环环相扣,从源头上解决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面临的财产权属不明晰、处置进度缓慢等问题,提高刑事涉财执行的效率。

结语

执行“一体化”是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面对这项系统性工程,应坚持社会系统治理的视野,整合法院各部门、各级法院、各协同单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强劲的社会执行合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工作的主力军,应担负起解决“执行难”的主体责任,要加大打击拒执力度,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中枢作用,积极探索执行新举措,更快更好地将当事人胜诉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作者单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徐雯夏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