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即两个以上群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如今,不少年轻人合伙做生意,也难免有人想要散伙,那么散伙时间到底该怎么确认?一起来学习一下关于“合伙”的法律知识吧。
赵某和陈某、黄某系多年朋友,2017年8月,赵某、黄某、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培训学校。赵某负责资金管理、产品采购、财务监管等统筹管理工作;陈某和黄某负责宣传规划、招生、日常运行等。
《合作协议》于2020年8月25日到期后,三方未续签书面协议,但仍按照《合作协议》继续经营培训学校。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学校管理发生争议,想要解除合伙关系。
法官说法
一般来说合伙期限届满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届满后仍继续执行合伙事务,且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这表示全体合伙人均有继续合伙的意思,可以推定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此时合伙合同变为不定期合同。
合伙人在合理期限通知其他合伙人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所以该案件的陈某、黄某、赵某三人在《合作协议》到期后,虽未续签书面协议,但三方仍维持合伙关系,共同经营培训学校,合伙关系转为不定期合伙,各方具有随时解除合伙关系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定期合伙人任意解除权。
陈某、黄某于1月27日已向赵某明确发送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该通知应自到达当日即产生解除合伙关系的法律效力。
现在,你弄懂什么叫做不定期合伙人任意解除权了吗?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的规定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希望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却遭到其他合伙人百般刁难的当事人来说是救命稻草,但对想要避免和阻止不定期合伙合同解除的合伙人来说却是“拦路虎”。因此:建立合伙关系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法律关于调整合伙合同关系的规定,书面确认好合伙协议相关事项,不仅能维护自身利益,更有利于合伙关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民法典》第976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蒲艳秋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