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7名男子投药毒鱼5.7公斤,全部遭起!

  
2023-11-30 15:13:45
     

作为常见的餐桌美食,鱼肉,脂肪含量低富含优质蛋白质,想要吃鱼,可养、可买、可钓……然而,这7名男子却偏偏选择了最不可取的一种——“下毒”。

2021年6月1日17时许,陈某宏、陈某建两人购买了若干瓶甲氰菊酯农药,前往马渡河水电站旁御临河段毒鱼,陈某宏将部分农药投入河中,因当时大雨致大河涨水,毒鱼效果不明显。

两人就带上剩余的农药离开了,然而,毒鱼计划并没有停止……

2021年6月6日晚,陈某宏、陈某建等人在餐馆吃饭,又说起了毒鱼这件事,在座的一行人确定好方案。饭后,准备好水桶、网兜等工具,即便农药店关门没有买到农药,但他们还是行动了!

带上之前剩下的农药,并电话邀约聂某某一同前往,7人两车抵达马渡河水电站附近,廖某淋将农药全部倒入河中,10余分钟后,河里的鱼陆续浮起,几人到河里抓鱼,几人在河边抓鱼……

20分钟后,民警到达现场,众人逃离,遗留死鱼234尾,共计5765.4克。邻水县公安局通过追捕,抓获7人归案。

经邻水县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宏等7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捕区内,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6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最高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1人单处罚金。另陈某建等6人共计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28526余元。

警方提醒,毒鱼是指用毒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捕捞的一种方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法。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会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刘秋芹 刘睿楠 申巧容)

编辑:夏修露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