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民联动调解 农民工获工伤赔偿

  
2023-11-21 13:23:57
     

罗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太感谢法官了!这4万元给我解了难题了!”老李收到某建筑公司支付的4万元工伤保险赔款后激动地说。


原来,在2021年12月,王某雇请老李在某建筑工地从事建筑施工工作,12月20日,老李在施工时不慎从两米高的楼梯上摔下受伤,诊断为右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距骨软骨剥脱骨折、右侧跟距韧带撕裂等多处骨折。王某支付了老李的医疗费,另向老李支付误工费、生活费29000元。经鉴定老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捌级,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老李遂以建筑公司作为工伤用工主体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建筑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老李受伤的建筑工地承包方系该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将施工内容转包给王某组织实施,而老李系王某雇请。虽然老李与建筑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建筑公司将施工内容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建筑公司为承担老李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因此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合法。​

承办法官围绕老李工伤保险待遇这个核心问题开展行民联动调解,在建筑公司认可工伤决定书的基础上由建筑公司赔付老李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解决赔付问题,双方达成一致。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建筑公司撤回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诉讼,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编辑:徐雯夏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