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记者从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中,在对被告人罗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对其发出全市首份“禁止饮酒令”。
船山法院经调查发现,2023年6月9日21时,被告人罗某驾驶轿车沿遂宁市船山区开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开善路某酒店外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某不仅领传票时一身酒气,而且在开庭时经仪器检测,体内酒精含量超标,导致案件延期审理一次。
审判员认为,综合考量被告人罗某犯罪时的醉酒程度、主观恶性、危害后果、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等,以及罗某对饮酒和酒后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差,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同时,一并向被告人发出缓刑考验期间禁止饮酒的“禁止令”,并在判决后就违反禁酒令的后果对被告人进行了判后释疑。
“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禁止被告人罗某在其缓刑考验期内饮酒。”船山区法院依法宣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为确保禁止令的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相关规定。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下执行。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蒋诗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