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法院审结一起农村自主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认定案涉《房屋施工合同》无效。
2020年2月,曾某与唐某、杜某签订《房屋施工合同》,约定由曾某修建三层农村自建房,房屋产权属于唐某、杜某。2021年1月房屋完工交付唐某、杜某使用,2021年2月,双方进行结算。但由于唐某、杜某未履行付款义务,曾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建设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经查,曾某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案涉自建房屋为已达三层,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承包人,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曾某并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案涉房屋也未选用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了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故案涉《房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但由于唐某、杜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两年且未证明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因此应承担相应建设工程款支付义务。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农村新建、改建、增建房屋的数量逐年增加,有的自建房甚至堪比高楼。但农村建房市场基本上是农民个体建筑队在唱“独角戏”,导致房屋安全事故频发。本案的案涉房屋共三层,按照规定二层及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但曾某本身不具备相应资质,房屋图纸设计也未由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房屋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一旦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则曾某、唐某、杜某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农村居民应该提升房屋安全质量意识,依法选择有资质的建设主体及设计主体进行房屋建设,保障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