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简阳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平台公司与外卖骑手新业态劳动争议案,支持劳动者享受相应劳动待遇。
2021年6月,某餐饮配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合同》,约定某餐饮配送公司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发布餐饮配送任务,并有权推荐相应人员领取任务。2021年7月,蒋某某(化名)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业务承揽协议后,以骑手身份在科技公司所属平台上承接配送任务。期间,蒋某某需在指定站点附近打卡签到,接受该餐饮配送公司员工的考勤和请休假管理,餐饮配送公司根据蒋某某配送的单量等数据进行核算,并将数据提供给科技公司,由科技公司向蒋某某支付工资。2022年6月因工作地点调整,蒋某某与餐饮配送公司发生争执,随后账号被注销。2023年1月,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餐饮配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劳动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某在从事外卖配送服务中,需要接受该餐饮配送公司的考勤管理、站点管理、订单管理,不能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虽然该餐饮配送公司辩称蒋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属于承揽关系,但蒋某某每月工资构成和数额由餐饮配送公司核算,只不过交给了某科技公司来发放,蒋某某与某餐饮配送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终判决某餐饮配送公司支付蒋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劳动待遇6万余元。
近年来,餐饮外卖市场愈发广阔,随着餐饮外卖服务的快速发展,“平台+外卖骑手”的新型就业形态也愈发兴盛。这种就业形态相比传统模式自主性更强、更加灵活便捷,所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也更加复杂,不少平台公司常常会采用“外包”工作内容、“迁移”管理关系、“转嫁”工资发放等方式掩盖与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法院根据劳动管理事实和从属性特征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打消了平台公司通过掩盖劳动关系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平台经济与劳动者权益保护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