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实习生 戢涵琴
年迈的父母将银行卡交给女儿保管,女儿却未经同意擅自取走大额存款。父亲去世后,母亲要求女儿返还属于她的部分。女儿的取款行为构成侵权吗?返还金额应如何计算?
时值重阳节,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
“啃老”被发现 母亲要求其返还
父亲张某(已故)与母亲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张小某是二人之女,赵某是他俩的女婿。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刘某夫妇与张小某、赵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夫妇银行卡由女儿管理,张小某从其母刘某银行账户支取20余万元,从其父张某银行账户支取80余万元。
2017年4月,父亲张某设立公证遗嘱,指定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由其女张小某继承。2020年8月,父亲张某去世。
母亲刘某主张:其女张小某、女婿赵某在父母二人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父亲张某上述款项,且均未用于父母二人生活开支。上述款项系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其女张小某、女婿赵某连带返还刘某40余万元。
法院判决:子女侵权,应归还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女儿张小某在超出父亲张某正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对父亲张某银行存款进行支取占有,侵害父母二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酌定按每月2500元标准,扣除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父亲张某的合理生活费用97500元,认定父亲张某离世时,银行账户剩余资金应为77万余元。因父亲张某已设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女儿张小某继承,故上述款项中属于母亲刘某的财产应为38万余元,女儿张小某应予以返还,女婿赵某应对女儿张小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女儿张小某返还母亲刘某38万余元,女婿赵某对女儿张小某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母亲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女儿张小某、女婿赵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