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无偿转让房产,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处罚款两万

  
2023-10-24 11:36:42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10月19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19日,遂宁船山法院判决黄某飞对303.12万元货款和60.6242万元违约金的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黄某飞为避免其名下两套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遂将房屋以无偿转让方式过户给他人,黄某飞仍为两套房屋的实际所有人。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22年6月17日船山法院以短信送达方式向黄某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黄某飞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法院已经生效判决。2022年12月8日,黄某飞隐瞒其转移并实际持有两套房产的情况,向法院申报无财产。

2023年4月12日,因黄某飞未如实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船山法院对其处罚款20000元的决定,于当日向黄某飞电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涉嫌执行犯罪预告书。

2023年6月14日,黄某飞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7月17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并对黄某飞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3年7月17日,黄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黄某飞家属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后陆续偿还全部本金303.12万元,并取得谅解。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飞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偿还债务并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采用“障眼法”、“移花接木”等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自以为能瞒天过海,殊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终将尝到法律严厉制裁的苦果。

(船山法院宣)

编辑:贾知若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