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银行卡借给他人转移犯罪资金,遭起!

  
2023-10-19 11:37:4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仍把银行卡、电话卡借给他人转移资金资金35万余元,获利4600元。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23日,王某某明知他人将利用其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其本人名下尾号4510工商银行卡、尾号1459招商银行卡、手机、密码等借给他人使用,并在他人转账操作过程中,提供“刷脸”帮助,协助转移犯罪资金,违法所得4600元。

经统计,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23日,王某某尾号4510工商银行卡接收资金35万余元,其中,包括郑某某、麻某某、马某、李某四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转入资金7.73万元;王某某尾号1459招商银行卡收转资金27万余元,其中包括李某某一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转入资金2万元。

2021年8月12日,王某某在成都市某地铁站被民警挡获。经讯问,王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2年10月17日,王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600元。

经高新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天上不会掉馅饼,为了蝇头小利,贸然就将自己名下的证件借给他人,到头来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报酬没拿到手,还可能成了“替罪羊”被判刑。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身份证、驾驶证、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大家一定要保管好,不要因为买卖、出租、出借上述账户信息的“赚快钱”就落入他人设下的违法犯罪圈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谢梦吟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