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10月16日上午,成都崇州一小区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一名两岁孩童被咬伤,当天下午,崇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女童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生命体征平稳。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记者了解到,涉事犬只是一条罗威纳犬。
(图据网络)
犬只在小区伤人,狗主人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物业方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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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找到涉事罗威纳犬!
16日下午,记者从获得的一段两分钟网传视频看到,在一栋居民楼下的草地上,一只大型黑色犬撕咬一小孩,时间长达40余秒。而在此前,该犬只已经在楼下走动约1分钟,期间未见犬只主人出现。
事发视频中,孩子家人极力用身体保护孩子,但犬只几次咬住孩童不停拖动,后在一名保洁阿姨和另一名男子的帮助下,才将犬只赶离。
记者核实到,事发时间为16日早上8时许,受伤女童约两岁多。据了解,目前已找到涉事的罗威纳犬,还在排查寻找狗主人。
类案处理
遛狗不拴绳致人摔伤赔偿7万余元
未牵绳的牧羊犬在广场攻击泰迪犬,泰迪犬主人被自家狗绳绊倒受伤,因赔偿事宜诉至法院。不久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决未牵绳的牧羊犬主人负全责,赔偿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杜某饲养的牧羊犬属于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办理养犬证,致原告方某被绊倒受伤,并致使原告方某饲养的泰迪犬受伤,被告杜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方某遛放的小型泰迪犬已拴绳正常行走,且被告杜某未提交原告方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证据,故被告杜某应承担本案的全部侵权责任,方某在此伤害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
2017年4月,赵欢(化名)带着自己的哈士奇狗在一小区周围遛狗,没有拴狗绳。此时,陈女士正坐在街边石椅上整理鞋子,起身时突然看到赵欢的哈士奇出现在眼前。受到惊吓的陈女士下意识向后退了几步,然后摔倒,无法再站起来。赵欢见状把陈女士送到医院治疗。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哈士奇没有跟陈女士直接接触,但综合现场视频、接处警登记表、原告陈述等可以认定,被告遛狗时没有拴狗绳,导致宠物犬脱离控制,惊吓到陈女士并使她倒地受伤。因此,陈女士受伤与宠物犬的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
狗主人应对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崇州狗伤人事件,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向以娟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即便饲养人或管理人做好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也不能减免其民事责任。
此外,2021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起施行,其中明确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还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犬主人可能触犯刑法
“还有一种情况,犬主人可能触犯《刑法》,若涉事的犬只属于烈性犬种,并在案发前曾发生过伤人事件,狗主人应当预见到如管理不善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以娟说。
物业应当承担侵权或过错责任
“上述狗伤人事件发生在小区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王雪娇律师谈道,如果无法找到原饲养人的,由目前的管理人承担责任,比如,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的单位,如果小区内流浪狗伤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文明养犬,遛狗时切记要牵好狗绳,避免自己的爱犬骚扰他人。万一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作为犬的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律师提醒各位市民朋友,遛狗时遇到路人应主动避让,特别是老人和孩子,更应该控制好犬只。犬主每年应定期为爱犬进行疫苗注射和常规体检,以防狂犬病以及其他疾病的发生。在一些容易发生冲突的场合,比如犬只上下电梯时,小狗可抱在怀中,中大型犬则要拉紧狗绳,出门时最好能给犬只戴上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