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换来真处罚!大邑法院发出首份《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

  
2023-10-13 09:44:08
     

刘珊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郝飞

近日,大邑法院在立案受理马某某诉杨某民间借贷案件时,随案发出首份《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以“告知书”的形式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营造诚信诉讼氛围。


《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由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虚假诉讼的认定、虚假诉讼案件的处理、可能触犯的罪名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的常见情形五部分构成,将虚假诉讼的相关风险在立案环节告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以强化立案环节虚假诉讼的防范和甄别,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诉讼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虚假诉讼后果严重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公民和企业在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据等手段提起的诉讼,属于非诚信诉讼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亦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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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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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修露   校对:张晓雨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