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16块 非法获利600元获刑3年

  
2023-10-09 14:39:14
     

男子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16块 非法获利600元获刑3年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发布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利用第三方软件代充游戏币被判赔12万元”“男子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16块 非法获利600元面临三年‘牢狱之灾’”……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发布涉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改革只有进行时”,作为全国首家跨区域集中管辖互联网纠纷的专业审判机构,成都互联网法庭致力于强化智治驱动、深化数字司法,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最新技术,精心打造“七朵云”为核心的“云系列”新一代智慧审理和司法服务平台,靠前服务、能动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地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营造依规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助力,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营商环境,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保驾护航,为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进程贡献“成铁力量”。

玩家账号“被盗” 虚拟财产损失引纠纷 游戏代练行为破坏绿色游戏环境

邵某系游戏“剑侠情缘网络版叁”的玩家,某游戏公司系该游戏的运营者。2022年10月7日0点13分至0点14分,邵某账户通过手机令牌解锁将其名下24项共831件案涉物品交易给游戏用户“半糖乌龙奶茶”,“半糖乌龙奶茶”又将全部案涉物品交易给游戏用户“昨夜花开花落”;同日0点31分,邵某向某游戏公司客服投诉其账号“被盗”,陈述其自主将游戏账号、密码及动态验证码提供给代练。

同日10点58分,某游戏公司通过后台核查后,冻结账号“半糖乌龙奶茶”“昨夜花开花落”。某游戏公司通过短信告知邵某该笔交易发生在正常解除玲珑锁之后,属于授权操作,无法判定为异常交易,但会冻结相关异常账号,根据申诉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对方不申诉则无法处理。邵某认为某游戏公司在冻结对方帐号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处理该纠纷,而不应当被动等待对方申诉,故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全部虚拟财产。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违反《用户协议》,将其账号提供给第三人使用,请他人代练,为他人提供动态验证码,致使案涉虚拟物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至案外人游戏账户,邵某虚拟物品遗失的行为并非某游戏公司导致,邵某在游戏中使用代练的行为亦存在过错。且“冻结-申诉”程序的设置系某游戏公司对案涉游戏玩家权利的保障,亦是为了维护稳定的游戏环境所采取的必要措施。现游戏公司对相关账号暂时采取冻结措施,被冻结的账号现也属于无法正常使用的状态,某游戏公司已经尽力保障邵某相关权益,不存在侵权的主观过错。故邵某要求某游戏公司返还相关虚拟物品或折价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利用第三方软件代充游戏币被判赔12万元

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该网络游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游戏内设虚拟货币等游戏道具。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于电商平台开设网店提供游戏道具代充值服务,其中包含原告开发的案涉游戏,销售价格远低于游戏内正规途径,并以此吸引消费者购买。原告上海某科技公司以被告成都某科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开设网店经营销售案涉游戏代充值服务,经营行为与模式依托于原告游戏用户资源及运营成果,以此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对原告游戏道具成交机会产生损害,原被告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基于对游戏的著作权通过经营和宣传取得游戏行业竞争游戏,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告公司提供的代充值服务客观减损原告游戏道具销售额,降低游戏用户粘性,妨害游戏服务的正常提供,损害了原告经济利益。被告的经营行为与模式将原告游戏用户群体、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经营基础与盈利来源,明显属于搭便车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存在不正当性,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成都某科技公司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2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666.4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构成名称权侵犯被判赔50000元

被告杨某某注册有某电子商务平台账号,并使用该账号在电子商务平台注册开设个人店铺。杨某某在经营该个人店铺过程中,通过与原告成都某食品公司员工联络获取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并将该营业执照上传为网店备案信息进行经营行为。原告因上述行为被案外人起诉后,得知营业执照被杨某某使用一事,遂提起诉讼,要求平台断开链接,并要求杨某某及平台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及维权费用42000元。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其注册的个人店铺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营业执照作为资质备案对外公示,侵犯了原告名称权,对于杨某某抗辩称相关资质文件系经原告员工处获取,法院认为无授权许可文件等证据证明许可事实存在,对其抗辩主张不予支持。平台因已尽到相应的审核及披露义务,不承担相关责任。因杨某某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成都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000元。

男子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16块 非法获利600元却面临三年“牢狱之灾”

2022年3月20日至4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巴线K41+800米至K41+900米薛家沟中桥处,使用自家的扳手和斧头等工具先后四次盗拆铁路护轮轨鱼尾板共计16块,并将上述盗拆的鱼尾板全部出售给了赵某(已不起诉),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经四川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认定,被盗拆的护轮轨鱼尾板单块价值人民币62元。经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安全分析意见书证明,桥梁上的护轮轨鱼尾板被盗后,可造成列车倾覆、毁坏。上述被盗拆的铁路护轮轨鱼尾板已由侦查机关追回10块并发还被害单位。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拆盗正在使用中的铁路设施护轮轨鱼尾板,足以使列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背篼一个、扳手一把、斧头一把,予以没收,上述作案工具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发展——杭州某公司与中铁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2023年4月,杭州某公司依据民事生效判决,向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执行局申请对中铁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起因是双方在完成商事交易后,中铁方在较长一段时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款项,使杭州某公司的生产经营陷入窘境,该公司遂请求法院依法执行中铁某公司未支付的货款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涉案总金额达到了14916922.36元。

申请人杭州某公司作为民营的小微企业,对比中铁某公司这类大型国企,在商事地位上存在一定的差距,上千万的资金周转对其正常营运也具备重大影响。执行立案后,法院执行员对本案高度重视,立即展开查询控制,依据杭州公司申请的标的金额对该中铁公司的现金流账户实施冻结手段,冻结成功后进一步推进后续执行措施。最终,执行局在立案后31天便成功执行到位所有申请款项,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司法建议堵漏洞 诉源治理减纠纷——坚持能动司法向金融机构批量发出司法建议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在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过程中,发现多家金融机构存在电子送达推广不力,贷前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审查力度不足,贷后服务敷衍、沟通渠道不畅、送达困难等问题,进而导致借款人失联情况普遍,法院文书送达难,诉前调解成功率低,借贷双方矛盾重重,引起大量不必要的信访、诉讼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向案涉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网络银行等金融主体批量发送关于规范提升电子送达业务、加强贷前审查、优化贷后服务的的司法建议,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借款合同电子送达条款,严把审查关,提升风险监测能力,持续优化贷后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案涉金融机构在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对法院提出的相关建议开展了积极的研究讨论并及时复函,针对建议的内容下一步将按照内部管理要求启动对格式合同文本的修订流程,紧密推进修订进度,规范电子送达业务能力,助力人民法院破解“送达难”问题,进一步加强贷前审查力度,不断完善信贷业务全流程各环节的策略、服务,针对不同客户的欠款情况制定差异化的分期、减免方案,畅通沟通协调渠道,切实促进金融纠纷诉源治理。

编辑:谢梦吟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