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贷款人未按期足额还款,被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该银行作为债权人本应及时进行扣划避免损失扩大,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本案债务未及时清偿并产生大额罚息、复利。法院遂认定对银行多计算的罚息、复利,不予以支持。
27日,时值成渝金融法院正式揭牌一周年之际,该院发布了2023年度典型案例,上述某银行与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在列。据了解,一年来,成渝金融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对标北京、上海金融法院等先进法院,立足成渝实际,初步谋划了“1234”工作思路,绘就了建设“全国标杆性法院”的蓝图、施工图和时间表,推动各项工作开局起步、稳健前行。本报选取其中的四起案例予以报道。
银行未扣划房贷诉请罚息法院不支持
2005年5月17日,倪某某为购买房屋,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款项,以偿还当期本息。如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在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贷款发放后,倪某某未按期足额还款构成违约,某银行对倪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倪某某支付欠付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并主张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者折价价款优先受偿。诉讼中,倪某某举示的还款账户明细清单显示,自2009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28日,该账户内长期有较大金额的余额,2016年6月14日,该账户转支2.5万元,附言为倪某某偿还按揭贷款。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本案还款方式为借款人在还款账户存入每期应还款额,贷款人根据每期还款金额直接扣收。自2009年1月24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还款账户均有较大存款余额,足以偿还每期应还款项,但某银行仅于2016年6月14日进行扣划。某银行作为债权人,本应及时进行扣划,避免损失扩大,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本案债务未及时清偿并产生大额罚息、复利,对于因此多计算的罚息、复利,不应予以支持。重庆市渝北区法院遂判决倪某某支付其尚欠某银行的借款本金、部分利息、实现债权费用,某银行有权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或者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对某银行主张的其余罚息、复利,不予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减损规则即是该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约定,金融机构有权在借款人相关账户中自动扣收贷款本息,但金融机构怠于履行扣收权利,导致借款人违约责任加重。对于因此多计算的罚息、复利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通过减损规则的适用,平衡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金融机构依法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维护金融市场的诚信与公平具有积极意义。
股民起诉上市公司 法院调解化纠纷
某上市公司系四川省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2020年8月,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公告,披露公司与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2020年9月,证券监管部门以该上市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构成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为由,对该上市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今年1月,3名投资者以该上市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上市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成渝金融法院受理该批案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明确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并邀请证券期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案件调解,促成原告与该上市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成渝金融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将和解协议交证券期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监督执行。今年8月,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实际履行,投资者权益顺利快速获得兑现。
【典型意义】
为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避免因上市公司涉诉造成股价大幅波动,导致更多投资者受到“二次伤害”,成渝金融法院采用“审调执”全流程融合的方法,即以“审”明事实、以“调”立预期,以“执”重化解,妥善解决了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对于完善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法治手段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维护资本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均具有示范意义。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成渝金融法院与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同合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仅参与调解活动,还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该创新举措,保障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解除了各方后顾之忧,实现了案结事了、多方共赢。
2亿元合同纠 纷法院两天调解成功
某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投资与资产管理公司,下设20余家子公司,参与了60多个项目的建设。2020年11月,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作出批复,同意该公司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推进融资租赁业务,融资规模不超过3亿元,期限3年,年化综合成本不超过13.5%/年,同意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同月,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与某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及保证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595亿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失等,并请求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成渝金融法院组织调解,仅用两天时间即促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某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今年3月23日,成渝金融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调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有效避免了风险向公司其他经营项目延伸。
【典型意义】
成渝金融法院积极履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职能,在案件审理中注重排查风险隐患,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维护市场稳定。本案立案后,成渝金融法院迅速研判案情、评估风险因素,征询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在双方明确表达调解意愿后,仅用两天时间即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及时处理,依法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涉诉影响债务人正常经营、诱发债务人系列债务风险。
无资质仍提供票据贴现 法院判返还
2022年1月14日,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将票面金额496611.04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建筑物资租赁站。同日,某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转账451916.04元。汇票到期后,某建筑物资租赁站提示付款遭拒绝,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包括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在内的票据债务人支付汇票金额496611.04元及利息。庭审中,某建筑物资租赁站主张其和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存在借款关系,汇票到期兑付后视为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归还了借款。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则称系受案外人委托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建筑物资租赁站,以结清三方债权债务,但举示的《付款委托书》记载的金额、事项等均与其主张不符。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认为,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某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行为实际系票据贴现。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某建筑物资租赁站并无票据贴现资质,该民间贴现行为无效。遂判决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返还某建筑物资租赁站贴现款451916.04元,同时某建筑物资租赁站返还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宣判后,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票据贴现的主体为金融机构,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目前,实践中存在部分持票企业与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单纯票据买卖、开展民间贴现业务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法院依法否定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对引导票据当事人合法使用票据,维护票据市场正常秩序,防范票据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成渝金融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例目录
一、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与某建筑物资租赁站票据纠纷案
二、王某、樊某、朱某与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案
三、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四、重庆某保理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医院、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五、某银行与倪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六、成都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