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戢涵琴
三年前外出务工不慎致残,三年后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邛崃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用工单位的班组长向受害者支付赔偿费欠款15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3万元。
2019 年4月,陈某林经刘某(项目班组长)带入西藏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昌都市某项目工地上从事活动板房搭建工作。2020年9月3日,陈某林用手提切割机锯钉满铁钉的木头时遇到铁钉反弹,左手大拇指被切割机割断。在昌都市人民医院救治6天后,陈某林出院。
2023 年1月5日,陈某林就工伤事故与该建筑公司的下属班组长刘某签订了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15万元,并在2023年1月20日一次性完成转账支付,如未履约,需承担协议约定赔偿款总额 20%的违约责任。但直至今年8月底陈某林将刘某和某建筑公司起诉至邛崃市法院,公司及刘某都未按约支付陈某林赔偿款。该项目业主方向陈某林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显示,建筑公司下属班组长刘某已与原告陈某林协商签署了工伤赔偿协议,刘某也承诺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工资和工伤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陈某林为被告提供了劳务,双方就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费用问题也做出了结算,故被告刘某应据实支付陈某林。欠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履行,故对陈某林的诉请支付 15万元劳务受害赔偿欠款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陈某林诉请按照约定支付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近日,邛崃市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林支付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费欠款15万元及逾期支付资金违约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