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

  
2023-09-25 12:01:4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会议审阅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此前,《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本次修改主要围绕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收容救护、致害防控,重要野生动物物种保护,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等方面。

在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方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和改善,提升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质量,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区设置保护、宣传、警示标识以及必要的保护、监测等设施设备,并根据需要设置科普设施”之规定。

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方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强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统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建设,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和收容救护场所信息。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记录种类、数量、状况、救助措施和过程等信息。

在重要野生动物物种保护方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对原产我省且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明确“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对大熊猫、川金丝猴、绿尾虹雉、四川山鹧鸪、川陕哲罗鲑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重点保护”。

在野生动物致害防控方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和致害补偿作出针对性规定。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种群调控”之规定。明确“因保护本实施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给予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将野生动物致害纳入农业、林业、渔业政策性综合保险”。

在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方面,《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之规定。

编辑:贾知若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