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2020年4月2日,当事人甲、乙与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约定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郫都区一房屋出售给甲、乙,总价129万余元,合同约定在2020年7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甲、乙通过支付首付款和贷款的方式已付清全部购房款。2022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邮寄《顺延交付的通知书》(落款时间为7月4日),告知因疫情、重污染天气原因交房日期要顺延,具体交房时间不确定。至法庭辩论终结,案涉房屋所在楼栋没有竣工验收。
法院判决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于2023年4月作出判决:一、被告成都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甲、乙逾期交房违约金;二、驳回原告甲、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甲、乙上诉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解读
开发商应当向业主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对于开发商迟延交房的,开发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商品房建设过程中,多次出现新冠疫情,
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属不可抗力。同时,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印发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动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冠肺防指〔2020〕196号)规定:“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交付时间在2020年1月24日及以后的商品房项目,交付时间可顺延,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个月,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在逾期交房情形中,法院按照成都市新冠疫情的防控政策要求,判决交房时间顺延三个月,符合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能够更好地推动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为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奠定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