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离婚时,确定的抚养关系能否变更?在怎样的情况下能变更?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权变更的案件,依法将婚生女小萱(化名)的抚养权变更到母亲名下。
2022年11月13日,邓某琴与杨某建某经邛崃市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萱由杨某建抚养。二人离婚后,杨某建便前往西藏务工,无法直接抚养小萱,便将小萱交给奶奶照料。2023年1月,杨某建再婚后生育一子。由于杨某建平时大部分时间在西藏务工,对小萱疏于照顾。
正处于青春期的小萱很多事情无法跟奶奶开口,加之学校课业繁重,奶奶也无法辅导,小萱感到压力巨大。女儿的现状让身为母亲的邓某琴颇为心疼,经常去探视小萱。小萱也多次表示想随妈妈一起生活学习。今年8月,邓某琴将杨某建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并要求杨某建每月给付小萱抚养费1500元。
9月6日,邛崃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法官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贯彻有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对父母双方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与孩子平等交流,尊重孩子的意愿。在法官的鼓励下,小萱在父母、奶奶面前清晰地表达出想与母亲共同生活的愿望。原因是父亲长期在外务工,陪伴她的时间有限,而母亲有更多的时间陪在她身边,辅导她学习。同时,法官也向杨某建释明了虽然孩子随母亲生活,但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可以提前沟通好时间进行探视。
最终,杨某建同意将小萱的抚养权变更给邓某琴,并愿意每月支付小萱生活费800元,一起家事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家长是未成年人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父母对孩子实施家庭教育应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本案中,杨某建因工作太忙,无法兼顾对孩子学业的帮助及日常的照顾,法院通过对父母双方的家庭教育指导,杨某建认识到自己监护失职,意识到孩子的心理需求,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将监护人变更为邓某琴。这不仅符合实际监护情况,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意旨。法官在审判和疏导过程中,要尊重孩子意愿,保护他们幼小的心灵不受伤害,避免因司法程序给孩子增加心理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