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略财产分割?小心法院驳回!

  
2023-09-07 11:40:52
     

白艳雯 冯惠惠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离婚诉讼中未对部分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后又重新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该如何认定?近日,都江堰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王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养女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进行了约定,法院根据调解结果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22年2月18日,王某向本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邓某以其兄长名义购置的房屋。王某认为邓某于2018年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邓某兄长出资,以邓某兄长名义购置都江堰市某房屋一套,并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某隐瞒真实情况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在王某起诉邓某解除身份关系时,未就该笔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某主张的邓某以其兄长名义购置的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邓某的兄长,且未举证证明该房屋系邓某借名买房,故该房屋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邓某在离婚纠纷案中已陈述该笔购房款系其出借给其兄长,王某明知该债权的存在,但未在离婚纠纷案中明确主张分割,故该笔债权亦不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王某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离婚后主张分割的财产应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离婚时未进行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结合离婚纠纷案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的事实等予以确认。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对涉及财产的调解要充分举证、谨慎考虑、再下决定,法院一旦出具民事调解书,已涉及的财产分配方案便已锁定。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调解结果系对夫妻双方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子女抚养问题、财产等的打包处理,故,对于调解结果中未处分的已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一方的自愿放弃,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另行主张分割将不被支持。

编辑:贾知若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