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芦茜 王泽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捡的当银子买的。”这个是一句留传甚广的民间童谣,但是这不对。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儿歌,才是正确的打开方式。
8月25日,四川法治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分局获悉,广安一男子因在银行ATM柜员机上捡到一张银行卡,从银行卡中取走20000元现金据为己有,目前,该男子已经被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天气炎热,酷暑难耐,8月24日下午17时许,一位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在广安城北渠江北路某农业银行的ATM柜员机办理业务时捡到一张银行卡,发现银行卡背面有一串数字。
莫非这是银行卡密码?下午18时许,该男子便拿着银行卡来到广安城北建设路某工商银行ATM柜员机上一试,将卡插入取款机,并输入银行卡背后的6位数字,这还真是卡密码。男子试了一下,竟然取出钱来了,就这样,卡里一共有50000元,于是该男子分几次就取走20000元现金,回到了没家里。
自以为别人不知道,那知道失主发现自己的银行卡丢失,大意的失主立即就到广安市广安区公安分局北辰派出所报了案。
“我们民警接案后立即调取了银行监控,确认取钱男子相貌特征后,直接找到取钱的男子家里。”北辰派出所兰艺副所长告诉记者。
“就在电视柜那边抽屉里,你们拿去吧!”24日晚上21时许,警察来到捡到银行卡男子家里时,该男子正在家里看电视,当警察问他钱放在哪里时他不以为然的回答到。
“捡的,就是金子银子买的,我犯了什么法?”随后警察把该带回派出所讯问,白姓男子五十余岁,曾是一个代课教师,他还不知道自己已经犯法了,还声称自己是捡的。
据北辰派出所兰艺副所长介绍,白姓男子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目前,警方以白某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广安区公安提醒广大群众,捡到别人的财物,第一时间要么交给失主、要么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切莫认为自己捡到便宜了。
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失主有权取回其遗失物,并且拾得遗失物是应当做到保管,照看的义务,且应当及时寻找失主,若无法找到应当交给有关机关,如公安机关等。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介绍说,如果拾到东西的人拒不归还,涉嫌侵占罪,失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银行卡、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我们日常使用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范围。捡到银行卡不是得到“意外横财”,而要将其归还当事人,或就近交给银行网点、公安民警,莫起贪念,否则将触犯刑法。
警方提醒,天上掉下的不一定是馅饼!偶然拾捡到他人银行卡,卡上竟然还写有密码,遇到这等“好事”,直接将银行卡取现,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生活中我们且不可有贪图之心。一旦做法不妥,再想挽回或许就没那么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