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全国生态日 | 环资庭审进乡村 以案释法护生态

  
2023-08-15 18:31:33
     

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芦山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来到案发地芦山县宝盛乡凤头村开展巡回审判,对杨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宝盛乡人大代表、村组干部及周边村民等30余人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芦山县宝盛乡凤头村大坪上组小地名“上大坡”的林地使用权属于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在该林地内种植柳杉,后套种茶树。2020年上半年,杨某某把该林地内的茶树租给何某某经营管理。2021年2月,何某某告知杨某某案涉林地上的柳杉遮挡了茶树,影响茶叶收益。经与何某某商量后,杨某某决定砍伐案涉林地内的柳杉,遂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该林地内的柳杉进行砍伐。经调查,杨某某涉滥伐林木492株,涉滥伐林木蓄积量为39.8498立方米。根据生态修复方案,杨某某需在1年内恢复森林植被林地面积6.2亩,共计需补种苗木1364株,其中柳杉818株,黄柏546株。概算总投资为8029元,因案涉林地内遗存密度适宜的茶树,只能进行异地恢复森林植被。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蓄积达39.8498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造成了生态资源被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有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修复,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案涉林地内已有茶树,不符合补植条件,杨某某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供可用于补植的地方或方案,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杨某某应当对案涉林地生态环境功能损害的损失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因杨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还包括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利益的损失,故杨某某应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以取得社会公众谅解。据此,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029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为更好开展以案释法,庭审结束后,芦山法院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单、法律咨询、摆摊设点、讲解真实案例等方式,向附近村民及旁听群众普及了环境保护等法律知识,切实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和环保理念,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