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法官,我想起诉退回房屋定金,这个房子我买不了。”近日,刘某、李某夫妻俩拿着民事起诉状到成都市新津区法院花源法庭,希望能够帮助要回定金。经过法院调解,刘某、李某夫妻二人最终拿回了7.5万元的定金。
据刘某、李某陈述,不久前夫妻二人商量买房。在看了王某、舒某的房屋后,夫妻二人当即签定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定金。但几天后,刘某被医院诊断为胃癌晚期。医生告诉李某:“刘某情况很差,穷尽治疗手段可能也难以挽回生命。”李某希望能够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回10万元定金为刘某治病。
法官了解案情后,详细向刘某、李某二人介绍了《民法典》关于定金的相关规定,刘某、李某深知要回定金难度大,希望法官帮助尽可能的要回“救命钱”。李某说:“我和刘某相知相爱多年,感情深厚,我要陪他一起面对,希望法官能够帮帮我们。”李某的这句话深深地触动了法庭法官。刚开始,王某、舒某态度强硬,认为并非自己的过错,不愿退还定金。法官没有放弃,从法、理、情等方面向王某、舒某作工作,告知刘某化疗一次的费用高达7万元,交的10万元定金对现在这个家庭来说是“救命钱”,引导其换位思考,一步步软化其强硬态度。因王某、舒某在外地,法庭法官抓住时机,组织双方进行在线调解。最终,王某、舒某同意退还7.5万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后,刘某、李某向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考虑到刘某的病情以及实际经济状况,法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收到款项后,刘某、李某随即将一面书写“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花源法庭。
法官说法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交付了定金,应该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但原告因突患重病,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方属于违约方,支付的定金本应予以没收,不应返还。但是考虑到原告身患重病的特殊情况,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情理法的角度入手,积极给双方做工作,一方面安抚原告的情绪,另一方面多次与被告沟通联系,通过反复劝解,让双方相互理解做出让步,最终促成和解。
法官提醒:签订合同后,双方就应遵守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前要对自己的能力有理性认识,避免因种种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