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7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3家公司因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涉嫌违反刑法被立案侦查。
案例1
干扰烟气自动监测设施 2名责任人被刑拘
案情简介:今年5月5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污单位内江市某能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该公司烟气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发现今年4月14日15:00-17:00时段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陡降。经调查,该公司4月14日11:00-16:00时段在线监测二氧化硫小时浓度持续超标,该公司仪表检修工通过将氮气通入采样设备的方式,稀释采样废气,降低二氧化硫监测浓度,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5月13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同日,威远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对2名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本案在熟练掌握企业排污规律基础上,通过反复查阅分析比对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找准异常数据,挖掘隐蔽性强、专业性强的违法行为;模拟还原违法行为,通过监测站对行为实施前后同步监测,锁定干扰行为与数据异常的因果关系,对违法行为“一剑封喉”。
案例2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今年3月24日,宜宾市叙州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污单位宜宾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宜宾市叙州区工业园区某污水处理厂一期业主单位)开展突击夜查,发现总排口化学需氧量为69mg/L、总氮为19.2mg/L,分别超标0.725倍、0.28倍,但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正常。经调查,该厂厂长及工作人员等3人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插入预先准备好的塑料瓶水样中,塑料瓶水样为总排口废水水样加上一定比例的自来水调配而成,以稀释废水替代实际外排废水,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3月24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今年4月28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对该案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深化测管协同,坚持执法监测“左右手”同步发力,推动执法和监测工作的统一协作,是提升执法办案效能的有力手段。本案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线索,区级执法部门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环境监测机构全程配合,实现了部门联动、测管协同,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3
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今年5月10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司对德阳某公司开展监督帮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设置的烟囱截面积明显小于实际值。德阳市绵竹生态环境局随即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热电锅炉在线设施设置时,将热电锅炉烟囱排气口处7.07平方米内径数据,设置为在线监测设施采样点处19.12平方米内径数据,致使在线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远小于实际排放量。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于今年6月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德阳市公安局对该案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排污单位是在线监测设施的第一责任人,应进一步落实在线监测设备管控主体责任,认真核对工况参数和设备操作问题,加强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在线管控能力,不能当“甩手掌柜”,更不能心存侥幸、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