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到最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让这起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来,在2022年2月,杨某与李某经介绍认识恋爱。2022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杨某家人给付李某家人128000元现金作为彩礼,并为李某购买价值4万余元的“三金”,还在婚前为李某购买汽车一辆。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3年4月,杨某起诉至贡井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返还彩礼、车辆并支付办理结婚酒席等产生的费用共计约30万元。李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返还彩礼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了解案件时杨某家人情绪表现得较为激动,认为杨某家人付出了较多的财力,原、被告生活时间过短,在情理上杨某及家人无法接受,认为李某存在骗婚的情形,李某必须全额退还。李某则认为自己和杨某是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然后结婚的,不存在骗婚,且彩礼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应该予以退还。
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媒人了解情况,确定杨某家人为杨某结婚而支出的具体财产数额;在了解到李某也有离婚的意愿时,法官采用背对背调解等方式,化解双方当事人心结。法官还多次向杨某及其家人进行法律释明,使其认识到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且杨某并无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原则上对于彩礼不予返还的法律原则。
通过法官从亲情、家庭到法律规定的讲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某和李某离婚,李某退还彩礼45000元并将价值40000余元的三金、价值80000余元的汽车退还原告杨某。至此,这起离婚纠纷在法庭干警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圆满解决。
法律小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