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雨城区法院将审判庭搬到周公山镇柳阳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一起继父起诉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案。庭审当日,柳阳村村组干部和村民们等近50名群众旁听庭审。
继父到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家住雨城区周公山镇柳阳村的何某华,现年69岁,因年龄已大,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何某华的3名继子女却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何某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已与母亲离婚,继子女拒绝赡养
“何爸爸管我们的时间短,现在也与母亲离婚了,肯定不该我们赡养了。”继子女们以此为由当庭表示不愿意赡养何某华。
原来,何某华于1982年到雨城区周公山镇柳阳村与李某华一起共同生活, 李某华的子女李某珍、李某勇、李某强跟随其与何某华一起共同生活。1985年,何某华与李某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育有一子。后,3名继子女不定期会到在成都与生父共同生活。2023年1月9日,何某华和李某华在雅安市雨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雨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何某华与李某华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和生活后,李某珍、李某勇、李某强随李某华与何某华长期共同生活,接受李某华和何某华的抚养教育,李某珍、李某勇、李某强与何某华之间形成了继父女、继父子关系。因此,何某华请求李某珍、李某勇、李某强给付赡养费,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李某珍、李某勇、李某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法院判决,李某珍、李某勇、李某强从2023年3月起,每月25日前分别支付何某华赡养费200元、150元、200元;何某华的住院医疗费用凭票据由李某珍、李某勇、李某强各承担四分之一。
近年来,雨城区法院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入分析基层群众普法宣传重点、难点,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将法院工作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将司法服务送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将一件件案件的庭审现场变为普法现场和教育现场,通过以案释法,向基层群众释明法律规定,努力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