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只要购买课程就能实现账号涨粉10万、月收入过万?买一台净水器就能获得上千元返利?收到免费快递送来的评书机和号称包治百病的神奇藏药?……当心,这些都是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陷阱!7月13日,省消委公布了一批消费者投诉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即在其中,希望通过以案说法帮助广大消费者擦亮慧眼、远离消费陷阱。
案例1
超市买面包次日清晨发现发霉获赔1000元
案情简介:雅安市荥经县消费者程女士向荥经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今年6月3日晚上8时,她在某超市购买了一袋面包,6月4日早上8时打开食用时发现面包已经发霉变质,可见面包表面黑色小点,面包外包装标签上可见“包装日期2023-06-03,保质日期:2023-06-04”。消费者认为面包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情况,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遂诉求依法查处。
接到投诉后,荥经县消委联合该县市场监管局于6月7日对涉事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涉事商家和入驻蛋糕制作方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指导,对涉事商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入驻商家管理责任和问题整改督促责任提出了行政指导意见,要求商家加强食品溯源管理、消费警示提示等方面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回访,涉事商家已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完成整改。
6月8日,工作人员联系投诉人,告知核查处置情况,征询投诉人诉求,依法依规开展消费纠纷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涉事商家赔偿投诉人1000元。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消费者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完全具有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2
花6.5元网购果冻布丁发现异物获赔1000元
案情简介:今年5月3日,消费者陈女士向资阳市乐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南塔分会(下称南塔分会)投诉称,其通过某外卖平台花费6.5元购买了果冻布丁,在食用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果冻有蜘蛛状异物附在上面,但商家拒绝处理,称应由厂家来承担责任。陈女士希望南塔分会按照《食品安全法》对商家进行处罚和赔偿。
南塔分会接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查验投诉人所留存的相关资料并进行调处,最终消费者与被投诉商家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赔偿消费者1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案例3
承诺考试不过就退款却未履约消委调解获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今年5月29日,消费者鲁女士向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她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缴纳了27800元,双方约定考试不过退款。鲁女士于今年2月向公司提交了退款申请,但至今仍未收到退款,希望消委组织协调退款。
接到投诉后,泸州市消委工作人员向该公司发出《投诉调查函》,并组织双方协调,达成如下协议:该公司按照签订协议约定退还消费者培训费用共计27800元。
案例评析:《民法典》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泸州市消委本年度处理的4起投诉均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按合同履行退费约定。在处理第1例此类投诉时,泸州市消委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商定开辟“绿色通道”,所有该市消委接到的涉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退费投诉,符合退费要求的,该公司需在1月内无条件处理完毕。6月15日,泸州市消委联合该市教育体育局、文广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理性参与校外培训的消费警示》。6月19日至21日,联合该市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管局在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开展了校外培训“平安消费”专项行动复查工作,对区县属地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预收费资金、安全隐患等三项内容开展了全面检查及整改。
案例4
帮你打造账号引流变现月入上万?当心落入退费难陷阱
案情简介:今年4月至6月期间,达州市宣汉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蒲江分会(下称蒲江分会)多次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四川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某直播平台销售课程,承诺“帮你打造账号推广引流变现,直接涨粉5-10万,百分百学会,百分百见收益,月入上万”。投诉人交纳2990元后并没有达到公司承诺的效果,遂要求退款,但该公司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迟迟不兑现承诺,于是纷纷向宣汉县消委蒲江分会反映问题。
随后,蒲江分会受理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出现多次因不兑现退款承诺被投诉的情况,商家表示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才导致迟迟未能兑现退款承诺。县消委蒲江分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对双方当事人电话调解,该公司同意立即给投诉人办理退款手续,同时承诺积极配合处理其他的退款诉求。
案例评析:这起因直播课程无法达到承诺目标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因自身原因迟迟不履行退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查看经营者资质,选择信誉好的商家,最后一定要留存好发票等依据,以便出现问题及时维权。
案例5
以低价吸粉视频课诱导升级消费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今年5月16日,消费者魏先生向广安市广安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5月10日,他在某平台上被广安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培训课程吸引,其宣称“原创吸粉视频帮助涨粉、专人指导橱窗带货”,并承诺终身免费指导、15天内没有收益全额退款、45天没回本退差价。魏先生支付198元购课后,发现收效甚微。而指导老师进一步诱导其可升级为4888元、6888元或者8888元的套餐,见其未再购课后便不再回复和解决问题。魏先生遂向广安区消委发起投诉,要求退还全款。
接到投诉后,广安区消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联系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款198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消费者因经营者的种种承诺才与其进行交易,但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看似价格低、服务全,实则是为了诱导消费者进一步消费,消费者拒绝“升级”后便不再提供服务,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违反了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
案例6
买课程开网店月入过万?高额回报实为引诱消费噱头
案例简介:今年5月15日,消费者杨女士向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三江新区分会(下称三江新区分会)投诉,临港经济开发区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中向其推送广告称,原价值1398元的店铺已优惠至398元,加入后不仅有流量扶持,还能快速出单赚钱。在购买后,公司告知杨女士需再支付1250元才能获得稳定货源。后又以“帮助提高销售”为由,诱导杨女士花费6928元购买各种运营课程和教材,但店铺始终未能“月收入过万”。杨女士认为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多次要求商家退款无果,希望消委介入协调商家退货退款。
三江新区分会接到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该技术有限公司通过类似某平台等其他平台推送、发布广告,杨女士也与该公司签订了相关服务协议,该公司确实提供了网店开办教学、运营教学和货源渠道等服务,杨女士也做了一些卖单,只是与商家所说的“今后可能月收入过万”相差甚远。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耐心沟通和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因商家向杨女士提供了网店开办教学、运营教学和货源渠道等服务,需扣除一定教学服务费用,商家为杨女士协商退款4000元。杨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中,杨女士没有了解过开网店的基础知识,就盲目相信开网店会赚钱,看到商家的推送就学习并开设网店。学习中并未意识到这是不是自己所需要的或擅长的,学习后发现客源少、引流慢、赚钱难,并非自己所想象的那般容易,才知道自己后悔了,一时冲动下开的网店,还交了大量的学习费用。消委提醒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对于不法分子通过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称开网店挣钱快,消费者要引起特别注意,不要随意留下个人信息。
案例7
减肥套餐未用完店家却被转让新旧商家各退回一半费用
案例简介:今年5月7日,南充市南部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敬女士投诉,称其在南部县某减肥馆花费4000元购买套餐,在套餐内药品未使用完时,原经营者将店铺转让,新承接店铺的经营者拒绝全部履行原减肥套餐。敬女士要求现经营者退还未使用套餐费用1680元。
南部县消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后组织商家和消费者进行现场调解。经核实,该店铺进行了一次转让,经查询转让合同,未涉及消费者售后服务条款。经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据,消委工作人员多次向商家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前商家和现商家各自承担50%退还消费者1680元,三方均无异议。
案例评析: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人们对美的追求愈加强烈,减肥产品种类繁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致使消费纠纷频发。本案中,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中途变更经营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要求赔偿。
案例8
买学习资料送学习机?诱导消费套路深
案情简介:今年6月,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3起消费者投诉,均称接到某商贸公司电话,宣称商家现正在搞活动可到店免费领取礼品,到店后发现领取一款平板电脑学习机需花费2899元购买学习资料。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电脑里面的教材有误、质价不符,于是联系售后退款,但售后推迟拖延不予退款,遂向岳池县消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岳池县消委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联系经营者及消费者了解情况。经了解,搞活动的并不是电话营销商家位,而是外来经营者租借场地销售产品。经调解,两名消费者获得全额退款,另一名消费者通过超市充值卡的形式获得退款22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中,经营者租借场地销售产品引发消费纠纷,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退款,也有权向出租场地者要求退款。
案例9
快递收到免费评书机原是推销藏药骗局
案情简介:今年3月28日,70多岁的张大爷到内江市东兴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2022年12月,他收到了一个免费的快递包裹,里面是一个评书机和几张宣传单、一份承诺书,宣传由某医院生产的藏药是一款能战胜一切疾病的药,并在承诺书上承诺:“如患者服用我院药品30天后,如确有效果不明显或患者对疗效不满意,对剩余未服用药品给予全额退货退款。”因张大爷颈椎和神经系统有旧疾,他主动拨通了评书机背后的400电话,通过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他陆续收到了十多盒药品和一张该医院门诊处方签,共支付4000余元。他按照说明书连续服用了几个月后,发觉一点效果都没有,于是想联系对方退还剩余几盒购药款,但始终无法联系上商家。于是找到东兴区消委,要求消委会协调处理。
东兴区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协调处理。首先,工作人员仔细查看老人带来的药品、评书机、宣传单等物品,通过查验药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并咨询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确认该药品为医院制剂,仅限院内使用的医院自制药,是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的,更不能发布制剂广告。宣传单上宣传能战胜一切疾病,涉嫌虚假宣传,初步判断老人极大可能是中了3·15晚会上曝光的免费评书机骗局。工作人员根据承诺书、药品包装多方查询,帮助老人拍照固定证据并通过药品生产地12315进行投诉举报。4月6日,商家主动电话联系东兴区消委和消费者本人,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商家最终同意退款1300元给消费者,该医院涉嫌的违法行为已诉转案移交给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3·15晚会上曝光的免费评书机卖药骗局,针对老年人在健康上的需求,在识别骗局、维护权益上的弱势地位,层层设套、步步挖坑,不光骗走了老人的钱财,还会误导他们,甚至会耽误正常的治疗。本案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医疗机构制剂广告。该医疗机构的此类行为涉嫌违法。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消费者的诉求应予支持。
在此,温馨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要加强防骗意识,提高辨别能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0
不节食不运动就能快速减肥?虚假宣传欺骗爱美之心
案例简介:今年4月,消费者唐女士被某购物网站上“不节食,不打药,不运动,每天躺30分钟,一个月可以瘦8-15斤”的宣传所吸引,当即下单购买了60盒某腰贴,共计2700元,疗效周期半年。使用在中途时,唐女士发现没有什么效果,商家表示建议继续使用,以一个疗程结束看最终效果。整个疗程唐女士均严格按产品说明使用,但周期结束后其体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故联系商家要求退款,此时商家却以减肥产品具体效果需要结合自身体质等情况为由拒绝退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申请调解机构介入。
资阳市安岳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该投诉后,工作人员介入后排查:商品详情页面商家客观描述了商品适用范围,未做明确承诺具体效果,但买卖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商家明确承诺了使用无效退款,消委工作人员向商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以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消费者提供了使用该商品的前后对比证据,理应支持消费者主张的退款诉求。经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款消费者,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件评析:目前,快速减肥的宣传屡见不鲜。那么,如何甄别这些广告宣传内容,避免上当呢?为此,安岳县消委提醒消费者:理智判断自身情况。消费者应当关注并理智地判断自身状况,如是否能有目的性地完成阶段性目标。此外,应树立正确的审美观,不要因爱美心切被部分商家钻了空子。切勿盲目轻信功效。除了传统宣传,商家可能还会邀请网红对减肥产品和服务进行推销,其中不乏对功效的虚假、夸大宣传,类似的被查处案例并不少见。建议消费者以产品是否注册备案、产品成分、用户评价为主要考虑因素,多角度考量是否购买产品或服务。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对于关键性的宣传和交易信息,消费者应当及时取证并妥善保存,为后期可能会出现的维权纠纷提供依据。
案例11
买净水器获上千元返利?当心被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案情简介:今年2月1日,巴中市南江县赶场镇村民杨某某等48人向南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2022年12月在南江县赶场镇遇到“某净水器”代理商搞销售宣传活动,宣称购机后能在12月30日前获得1200元的红包返还。可到期后,该代理商却只为消费者发放120元的红包,消费者感觉上当受骗,向南江县消委投诉,要求代理商兑现1200元的红包。
南江县消委通过七天的调查取证很快查明案情。净水器销售方赵某,系达川人,2022年12月在南江县赶场镇宣传、推销净水器时,承诺购买一台净水器在下一个当场天将返还1200元红包,但在实施返还时又拒不兑现承诺,存在消费误导和虚假宣传。南江县消委于2023年2月10日组织消费者代表杨某某、李某某等5人和经销商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经销商为73户消费者每户返还300.00元,共计金额21900元的一致意见。同时,南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净水器销售方涉嫌消费误导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履行和消费者达成的约定。
案例12
签合同种灵芝却损失惨重川渝消委跨区域协作助农获补偿
案情简介:今年5月30日,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合乐苗族乡石良村农户祝某某向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今年2月6日,他与重庆某农业有限公司(下称经营者)签订了一份《灵芝种植购销合同》,购买了31800元的灵芝菌包,种植3个多月后仍未长出灵芝,且部分菌包发生病变霉变,要求公司退货退款并赔偿前期投入损失5万余元。
叙永县消委和经营者注册地的重庆市江津区消委启动川渝合作维权跨区域联动联调机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家实地勘查,找准问题根源,最终经两地消委联合调解,双方达成经营者补偿15900元损失,继续提供灵芝种植技术指导及后续的灵芝菌包支持、回收灵芝等调解意见。
案例评析:双方签订的《灵芝种植购销合同》中约定,“甲方对乙方种植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乙方在种植的过程中有什么技术的问题,可向甲方进行电话视频咨询,甲方也必须认真耐心的配合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在调解中,农户举证认为在遇到技术问题时,该公司售后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根据《民法典》第4章“合同的履行”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章“违约责任”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求该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并采取继续提供技术咨询及免费提供部分菌包的补救措施。
这是一起川渝两地共同协作、消委会同市场监管及农业部门共同联合调处涉农纠纷的成功案例,《消费者权益法》第8章第62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本案涉及农民购买的农资产品,属消费纠纷。川渝两地消费维权组织始终以保护农民合法利益诉求为己任,快速启动异地维权机制解决跨区域消费纠纷,切实维护了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