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通报一批畜禽养殖类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3-06-30 11:05:37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畜禽养殖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养殖废水、粪污,如果不经处理随意排放,会对周边水体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4起畜禽养殖类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案涉企业均因违法排放废水粪污等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

案例1

利用雨水沟偷排养殖粪污入河罚款+缴纳生态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雅安市芦山生态环境局接龙门镇网格员移送线索,反映玉溪河下游河道水体发臭并伴有泡沫,且有鱼类死亡漂浮水面,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芦山县金易欣盛牧业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养殖粪污实行种养结合、还田还林,于2023年2月2日晚23点至次日凌晨2点,利用雨水沟偷排养殖粪污至玉溪河,导致下游河道出现水体发臭和鱼类死亡的情况。执法人员同时委托监测机构对该公司养殖场泡粪池水、外田入河沟渠内、粪污废水入河口上游10米处、粪污废水入河口分别进行水质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田入河沟渠内混入了该公司养殖粪污,污染了玉溪河下游河道水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4月25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6.9万元的处罚决定。2023年5月4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一是营造“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召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与案涉公司签订磋商协议。案涉公司当月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16余万元,在河道内投放12余万元的鱼苗,将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及服务功能损失降到最低。二是充分保障违法企业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案涉公司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后,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减少了处罚金额。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保障了案涉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案例2

超标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罚款3万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9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安岳县通贤镇政府移送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四川柠刚牧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将养殖废弃物处理达标后浇灌农田。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末端蓄污池及灌车内养殖废弃物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场内末端蓄污池化学需氧量的浓度值为10400 mg/L、灌车外排养殖废弃物化学需氧量的浓度值为10100mg/L,灌车外排养殖废弃物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中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表1、旱地作物)200mg/L要求。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2023年2月27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一是强化畜禽养殖行业全流程监管。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畜禽养殖单位产生、处理、运输、消纳全过程无死角进行监管,从源头到末端,不放过任何环境隐患。通过帮扶指导、送法入企等多项措施,引导畜禽养殖企业提高环保意识,推进畜禽养殖行业绿色发展,严格杜绝畜禽养殖环境问题。二是多部门联合凝聚合力。资阳市是畜禽养殖大市,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一直是生态环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本案在调查过程中与属地政府及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多单位合力,对畜禽养殖行业加强监管,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案例3

违法排放养殖粪污罚款2.4万元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3日,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接高板街道办移送线索,反映成都祥峰博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违法排放养殖粪污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从事生猪养殖,设计生猪存栏量2700头,存栏生猪2200头,配套养殖粪污消纳土地1577亩。案发当日该公司仅向配套的20亩消纳土地浇灌过量粪污,超出《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规定土地消纳能力,部分养殖粪污溢流至杨溪河。监测人员对该公司养殖粪污杨溪河溢流口2点位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杨溪河混入该公司养殖粪污,污染了杨溪河水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2023年4月23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4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一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本案通过对案件调查结论及损害担责方式开展磋商、释法普法,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改变了以往对环境违法行为一罚了之的现象,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二是体现环境问题多元共治精神。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通过强化宣传教育,使企业从“不愿赔”到“应该赔”,从“被动赔”转变为“主动赔”,对推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起到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4

农业公司过量抽取养殖废水灌溉林地污染河水遭罚款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日,乐山市市中区生态环境局接土主镇网格员移送线索,反映剑峰河土主镇上游段河面出现白色泡沫状漂浮物,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当天上午,乐山市平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抽取养殖废水灌溉周边林地,灌溉量超出《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规定林地消纳能力,部分养殖废水沿着林地边缘流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环评要求其养殖废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土地浇灌,设计生猪存栏量7200头,实际存栏量7000头,需要配套消纳土地面积为1061.11亩,实际配套养殖粪污消纳林地300亩土地与生猪存栏量不相匹配,导致影响剑锋河水质。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2023年2月16日,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好基层环境监管网格员作用。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当前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因素,本案环境监管网格员迅速发现畜禽污染环境问题线索,及时减轻、阻止畜禽环境污染。生态环境部门严格督促案涉企业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公开处罚情况,震慑其他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遵纪守法。二是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与帮扶力度。各级地方政府一直大力提倡养殖行业种养结合,提高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加大帮扶和普法宣传力度,指导养殖企业科学处置利用养殖废弃物,严查养殖环境污染问题,真正实现种养循环、变废为宝。

编辑:夏修露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