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对2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杜某碧等六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2年12月初,杜某碧向被告人龚某强、张某明提出购买海洛因出售牟利,三人商定由龚某强垫资、张某明通过朋友梁某洪联系上家谢某现(另案处理)以800元/克的价格购进海洛因,再由杜某碧联系下家贺某芹予以出售,所得利润三人平分。2022年12月7日,经龚某强、张某明、梁某洪商量,由梁某洪携带龚某强垫付的3.5万元购毒款与张某明一同到云南购买海洛因样品。2022年12月8日,杜某碧联系贺某芹到叙永县进行交易,二人商定毒品交易的数量为200克起、价格为1300元/克。次日,贺某芹携带34万现金,邀约刘某明陪同验货,贺某芹购买了158.394克海洛因,龚某强从中支付2.9万元中介费给梁某洪,后贺某芹又购买了73.196克海洛因。2022年12月1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称量,二包海洛因可疑物分别净重158.394g、73.196g。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碧、龚某强、张某明、梁某洪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芹、刘某明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为出售而购买、运输毒品,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龚某强、贺某芹、梁某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被告人梁某洪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被告人贺某芹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三人均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碧、龚某强、张某明、贺某芹、梁某洪、刘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碧、贺某芹、梁某洪、刘某明、张某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决:
一、被告人杜某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二、被告人龚某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四、被告人贺某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五、被告人梁某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六、被告人刘某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闫某贩卖毒品案:
2023年4月12日至13日,吸毒人员罗某坤联系被告人闫某购买毒品,通过微信支付后闫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疑似物16片、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2小包交付给罗某坤。2023年4月13日晚上19时许,二人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从闫某上衣左侧内包查获用塑料封装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包,净重0.282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净重0.332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民警从罗某坤右侧裤子口袋内查获用塑料封装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1包,净重0.743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包,净重0.259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闫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闫某贩卖毒品所获毒资220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用于贩卖毒品的手机、摩托车系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被告人闫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有吸毒劣迹,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判决:被告人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下一步,叙永法院始终保持惩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在做好涉毒案件宣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工作,提升广大群众对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为全面、深入推进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姜平 李跃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