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男子意外离世后,其母亲和女儿作为仅有的两名法定继承人,去银行提取男子生前存款时,却被银行以继承人未办理公证继承权证明书为由拒绝。近日,邛崃市法院在审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后,依法判决银行三日内向继承人支付存款及利息。
2022年9月6日,熊某荣因疾病死亡。熊某荣弥留之际告诉母亲杨某和女儿熊某敏,其在成都某银行邛崃支行有5笔存款,在该银行蒲江支行有1笔存款,共计超过13万元。作为熊某荣仅有的两名法定继承人,杨某和熊某敏在将熊某荣安葬后,拿着其生前留下的银行存款凭证到成都某银行邛崃支行取款时却遭到银行拒绝。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应提供有效合法继承文书或法院出具文书,银行才能办理相关业务。随后,杨某和熊某敏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又被公证处拒绝。
原来,熊某荣生前共结过6次婚,除熊某敏外,未生育其他子女。熊某荣离世前已经离婚,未收养过子女、也没有需要赡养、扶助的人。作为合法继承人,要求银行兑付死者的存款及利息却被银行止付,让杨某和熊某敏非常难过,随后便一纸诉状将成都某银行邛崃支行起诉至邛崃市法院。
庭审中,成都某银行邛崃支行辩称,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应提供有效合法继承文书或法院出具文书,才能办理相关业务。自己认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但在收到起诉书前未收到过原告的储蓄存款支取请求。而且己方也是完全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的业务办理,并无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熊某荣去世前未立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杨某和熊某敏作为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诉请银行支付被继承人熊某荣在银行的存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在杨某、熊某敏既未办理公证继承权证明书,又无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即使银行拒绝向杨某、熊某敏支取存款,也不违反相关规定。
最终,邛崃市法院判决被告成都某银行邛崃支行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杨某、熊某敏支付熊某荣在邛崃支行的存款13万余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