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文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文/图
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适值“6·26”国际禁毒日,记者从广安中院获悉,广安中院总结回顾一年来审结的涉毒品犯罪案件,向社会发布5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合伙制造毒品一起牢底“坐穿”——赵某刚、陈某祥制造毒品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祥租用被告人唐某林驾驶的越野车到达成都市金堂县与赵某刚(另案处理)共商制毒事宜,由赵某刚提供制毒原料及辅料,并安排张某到广安对制毒进行技术指导和过程监督,陈某祥提供制毒场地并具体操作,共同制造冰毒(甲基苯丙胺)用以贩卖。商定后,陈某祥、唐某林、张某驾车前往广安市岳池县陈某祥找的闲置房屋内制造冰毒。次日,唐某林、陈某祥、张某及唐某华到前锋区陈某祥老家继续制造冰毒。2022年2月22日14时许,陈某祥、张某、唐某华、唐某林被抓获归案,在陈某祥的老家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6.2%液体晶体混合物重7.695千克。
判决情况
被告人陈某祥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某祥限制减刑;被告人张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某、唐某华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特大制毒案,制毒数量达7.695千克,如未及时打击,毒品流入社会,将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本案被告人陈某祥、张某均曾因涉毒品犯罪被刑事处罚,但因吸毒成瘾,重新回归社会后仍不思悔改,不惧法律,不惜自由,再次实施重大毒品犯罪,反映出毒品犯罪具有矫正难度大、再犯危险性高的特征。法院始终保持严打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对制造毒品、大宗贩卖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实行严厉打击,对罪行严重的,依法严惩。本案中陈某祥系制造毒品的组织者、指挥者,起主导和主要作用,且本案制毒数量巨大,故对其予以严惩。
案例二
以贩毒挣“快钱”领刑罚悔当初——杜某、黄某、岩某甲等人贩卖、运输毒品罪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杜某与黄某系恋爱关系并同居,在经济上共同收入、共同支配。2020年下半年,为了解决经济困难问题,杜某、黄某共同商议从云南购买毒品用于贩卖牟取非法利益,后杜某伙同黄某在云南省勐海县被告人康某的住处购得重约241.7克甲基苯丙胺,在被告人岩某处购得重约720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快递邮寄回四川或者重庆予以贩卖。被告人李某以贩卖为目的,多次在黄某处购买毒品共计约90克。同时查明,岩某贩卖给杜某、黄某的720克毒品是由岩某甲贩卖给岩某乙,岩某乙再贩卖给岩某。岩某甲、岩某乙还共同购买约180克毒品用于贩卖。在抓获岩某甲时还从其身上查获毒品26.55克,在抓获康某时,从其住所查获毒品1.01克。
此外,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3月期间,康某在其租住的勐海县房屋内多次容留杜某、黄某吸食毒品。
判决情况
被告人杜某、黄某、岩某、岩某甲、岩某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康某、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对全案被告人均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至十万元不等的财产刑;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用于购买毒品的钱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杜某、黄某原本生活美好,家庭幸福,却想不劳而获,便铤而走险,走上贩毒的犯罪道路。杜某案发时已身怀六甲,不仅要面临牢狱之灾,还将承受与孩子分离之痛,人生走向苦难深渊。黄某等人案发后拒不供认,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避重就轻,面对法院的审判抱有侥幸,毫无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表现。法院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切实把好毒品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查明事实,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不枉不纵。同时对被告人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案例三
借卡收取毒资“洗钱”无法“漂白——钟某贩卖毒品、钟某、杜某洗钱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3日至2022年3月29日期间,被告人钟某共计11次分别在四川、重庆等地将数量不等的毒品贩卖给不同的买家并收取数额不等的毒资。在贩毒过程中,2021年12月初,钟某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借用被告人杜某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并用该卡收取贩卖毒品的毒资。2022年1月20日,杜某在明知钟某将其银行卡用于收取贩卖毒品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借给钟某使用。2022年1月20日以来,钟某利用该银行卡收取贩卖毒品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300元。
判决情况
被告人钟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杜某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钟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涉毒品犯罪而衍生出的洗钱罪,被告人钟某在贩卖毒品时基于逃避公安机关追查的想法使用杜某的银行卡,而杜某明知钟某将其银行卡用于收取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仍让钟某继续使用其银行卡,为钟某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意图“漂白”赃钱,使赃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可以自由地在经济领域中正常流通。对涉毒品洗钱犯罪的准确认定,有利于打击毒品衍生犯罪行为,真正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案例四
容留他人吸毒法律不能纵“容”——容留苏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4日,被告人苏某明知郑某、张某、曾某、奚某四人准备吸食毒品,仍允许该四人进入其居住的位于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的房屋内,之后郑某、张某、曾某、奚某四人在苏某的卧室内以烫吸方式吸食了冰毒。
判决情况
被告人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庞大的吸毒群体是毒品犯罪难以根治的根源之一,容留他人吸毒是对吸毒者的纵容和帮助。常言道,吸毒一口,落入虎口。吸毒者害己,容留他人吸毒者害人害己。当发现身边的亲朋好友有沾染毒品的违法行为时,应该加以劝诫、施以援手,帮助吸毒人员到戒毒所戒掉恶习,而非“热情好客”,为其提供吸食庇护所。在毒品犯罪中,没有吸毒,就没有贩卖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而容留吸毒为吸毒创造了便利条件,为毒品犯罪推波助澜,依法应受到惩罚。
案例五
贩毒数量无高低法律制裁逃不过——杨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日,被告人秦某以500元的价格从一名叫徐某的男子处购买0.6克冰毒,购得后将冰毒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秦某甲,秦某甲在南岸区取得该毒品,被告人秦某从中获利100元。
判决情况
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秦某虽仅贩卖了0.6克,获利也仅为100元,但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毒品对人祸害无穷,不仅摧毁人的身体,更摧毁人的意志,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易引发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且依法对毒品犯罪予以严惩,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强大决心和信心,也警醒人民群众,切莫参与任何毒品犯罪活动,哪怕量再小,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