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南溪: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守护 “舌尖上的安全”

  
2023-06-15 17:38:17
     

6月14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南溪区法院院长黎平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南溪区检察院检察长何静以国家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双重身份出庭履职。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及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部分经营者代表5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


庭审中,合议庭通过规范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认定、量刑情节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切实贯彻了证据展示质证在法庭、事实查明认定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意见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整个庭审环节衔接紧密、重点突出、程序规范,既查清了案件事实,又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被告人江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某在经营“陈氏饭店”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从2022年冬月(农历)起,将客人食用完后的牛杂火锅底料内油脂提炼、制作为“回油”,并在后续销售的牛杂火锅中添加“回油”,销售牛杂共计59.5斤,销售金额为4162元。2023年1月18日,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江某经营的该饭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江某剩余“回油”76.95千克。案发后,江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4000元。审理期间,江某主动支付了公益诉讼赔偿金20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在经营饭店过程中,向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回油”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判令其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法对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扣押在案的“回油”、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继续向江某追缴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二元,并责令江某继续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二十元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群众最基本的利益,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法检两院打击破坏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为共同维护辖区食品安全亮出司法利剑。下一步,南溪区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保持打击危害群众健康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涉食品等民生领域的犯罪行为,全力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司法保障。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田书岑)

编辑:贾知若   校对:王先静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