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9件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案例重点关注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了检察机关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入选。
【基本案情】
彭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在位于我省某县的家中收购竹笋,将竹笋通过加食盐蒸煮或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浸泡后销售给竹笋加工企业。2019年4月初,因收购的竹笋数量大,为提高生产加工效率,降低成本,二人商议决定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笋。二人遂使用在网上购买的工业硫磺对未加工完成的竹笋在夜间进行熏制,并将熏制好的竹笋装入编织袋内存放准备销售。现场查获彭某某、李某某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的竹笋20余吨。经检验,查获的竹笋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标。
2019年10月28日,我省某县检察院以彭某某、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二人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11月14日,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的活动。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风险多。工业硫磺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检察机关对案件准确定性,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源头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也及时有效地阻止了涉案竹笋最终流向消费者餐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