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三个自觉” 深化“能动检察”四川实践——全省检察长(扩大)会议解读

  
2022-02-16 10:11:42
     

  本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在今年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明确提出“能动检察”概念,将其作为2022年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的一项重要要求。能动,就是自觉、积极、主动;其反面就是被动、消极、机械。有学者认为,“能动检察”强调的是法律实践活动的社会责任与时代使命,“以能动检察积极履职”是检察机关立足我国法治发展需要提出的一项推动检察制度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课题。
  
  如何推动“能动检察”在我省检察机关履职实践中不断落实深化?14日召开的全省检察长(扩大)会议就这一问题作出部署,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从理念到行动都要迅速跟上,将“能动检察”贯彻到具体检察工作中,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
  
  牢牢把握政治属性 创造性落实决策部署
  
  会议指出,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年代,党对各项工作始终都有着积极、进取、奋进的目标,通过不断把握规律、能动地运用规律,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
  
  会议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是要牢牢把握政治属性,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创造性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对党中央、省委、最高检出台的各项决策部署都要主动思考其中反映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做到思想不走偏、执行不走样。
  
  以“如我在诉”换位思考 坚持“定分止争”实质公正
  
  依法治国的基础在人民,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会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以“如我在诉”的思维换位思考,办理案件特别是群众身边的“小案”,从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案情、解决问题,把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要坚持“定分止争”的实质公正理念,综合考虑案件起因、主观恶意、情节轻重、犯罪后果、当事人关系等因素,依法灵活适用能够实现监督效果、消弭分歧的刑事和解、诉讼外和解、司法救助等手段,办好轻伤害、民事行政纠纷等案件,促进矛盾化解、社会关系恢复。要加强诉源治理,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涉诉信访耐心做好释法说理。
  
  法治监督中体现检察担当 以“我管”促“都管”
  
  检察职能天然具有能动的属性。我省检察机关“转变监督理念、调整监督重点、延伸监督触角、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能力”的发展思路,就是能动检察的四川实践。
  
  会议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不断深化能动检察,既做犯罪的追诉者,又做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更要努力成为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要树立对事实真相的掌握每多一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意见就更准确一分,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就更严谨一分的意识,用好调查核实权,让监督意见更加精准。
  
  会议要求,要更加主动在法治监督体系中体现检察担当,以“我管”促“都管”。对于法律只有原则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有效得到维护的,积极延伸监督触角,促进职能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纠错。对于明确属于检察职责的监督事项要“一管到底”,杜绝“一诉了之”、监督意见“一发了之”。要充分意识到法律监督是平行国家机关之间具有约束力的监督,积极通过“两长”会议等形式加强沟通协商,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