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批新规

  
2021-11-26 10:52:00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文)昨(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一批新规。
  
  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明确了省、市(州)政府应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提出推动建立川渝跨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作机制,持续深化川渝合作,推动区域协同发展,促进地区间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和市场环境优化。同时,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公开不正当竞争案件裁量基准、典型案例等方式,对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商业竞争进行指引,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反商业贿赂等反不正当竞争管理制度。为贯彻《行政处罚法》的新要求,条例明确可以制定相应的“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有利于更好规范执法新形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新发展理念。
  
  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决定》,是川渝两省市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首次协同立法尝试。这也是继今年7月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后,川渝两地的又一协同立法项目成果。省人大常委会城环资委负责人表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作为四川省流域立法、区域生态环保协同立法的首次积极尝试,以“四川条例”+“重庆决定”的形式,同步通过、同步公布、同步实施,探索了协同立法新模式,为各市州间开展区域生态环保、流域协同立法提供了借鉴经验。
  
  会议表决通过的《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主体。同时,条例明确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评价机制,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对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责任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河湖管理保护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此外,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巴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乐山市城市管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德阳市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广安市西溪河岸线保护条例》《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