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此前,修订草案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经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形成了本次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有意见指出,应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单位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等对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监督和检查等职责,将我省在公共消防设施管理领域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工作实践经验进行固化并且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次修改中新增了关于相关管理单位职责确定的内容,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本单位消防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确保本单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进行应急处理”等。
近年来,我省新建了大量高层建筑和轨道、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场馆,这些重点防火单位对公共消防安全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加强对其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此,修订草案新增了关于商业集中区、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轨道运营单位、大型公共文化场馆等重点防火单位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管理使用和取水供水设施建设等规定,以衔接和补充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