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文)昨(21)日,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司法厅就《四川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司法厅,时间截止到8月20日。信函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编:610015。电子邮件发送至:scsftlifayichu@126.com。
据介绍,现行《铁路法》自1991年5月1日起实施,分别于2009年和2015年进行了修正,但两次修正均未涉及铁路安全管理的内容。截至2020年,我省铁路营业里程5312公里,高铁营业里程1261公里。成达万高铁、成自宜高铁、渝昆高铁、川藏铁路雅安至林芝等在建铁路项目,在我省境内里程约2790公里;成渝中线高铁、渝西高铁、成都外环铁路等项目前期工作加快推进,有望早日开工建设。我省铁路面临着铁路大建设、大发展的黄金机遇期,亟需出台铁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铁路建设安全以及运营安全和线路安全提供法制保障。出台《条例》、配套细化铁路安全相关规定,将最大限度的保障属地铁路安全。
记者看到,《条例》包括工作机制、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法律责任等七章48条。《条例》重点确立了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监管、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明确了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
工作机制方面,《条例》主要明确了路地双方铁路安全职责以及护路联防、双段长、治安防控、应急管理、安全信息通报和协调、交通事故防控机制和公益诉讼等路地联合工作机制。建设安全保障方面,对建设、勘查、设计等单位职责,安全防撞等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主体,相关设施移交以及验收评估等内容进行了阐述。
在运输安全保障方面,《条例》细化、完善了有关运输安全中铁路企业职责、旅客义务、安检、无线电管理以及旅客禁止性行为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条例》第四十条重点明确了禁止实施的16类危害铁路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包括旅客禁止实施干扰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闸门、上下列车,擅自进入司机室、机械室、行车调度等工作区域和工作场所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