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19-06-10 09:40:14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最高可罚100万

  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昨(3)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NO:SC132831)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5月23日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共有七章,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生态保护、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破坏沱江流域水环境行为的,有权向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