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夏菲妮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带来了4个建议。作为一名从事审判工作34年的资深法官,王树江的建议内容涉及政法干警履职保障、个人破产法立法、刑事庭审实质化立法、管辖异议权等方面。他在《关于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建议》中提出,对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所涉及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庭前会议制度、证据合法调查等问题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纳入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庭审实质化纳入刑诉法
近年来,全国出现个别刑事冤假错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庭审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对事实查明与人权保障起着关键作用。庭审实质化改革是防范冤假错案、促进人权保障、提升司法公信、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王树江指出,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动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当下,庭审方式的改革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庭审流于形式、证据合法性调查虚化等问题依旧存在。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有粗糙不足之处,主要为:一是明确有证人出庭的义务和强制出庭制度即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但缺乏证人出庭的激励和权益保障机制;二是对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要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即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但缺乏对未同步录音录像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的规定;三是对庭前会议内容作概述性、原则性的规定即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而无庭前会议的具体程序性和拘束力的规定等。
目前,从刑事诉讼立法层面推动实现庭审实质化既有较为坚实的实践探索基础,又有域外立法经验可供借鉴,相关立法条件日趋成熟。为此,王树江建议对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所涉及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庭前会议制度、证据合法性调查等问题进行国家层面立法,纳入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为深入推动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规制管辖权异议行为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逐渐成为部分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技术手段。王树江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原则是重要原因,但原则性规定又为司法解释留下了空间。王树江表示,管辖异议权的案件重在审查受理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并不存在当事人间的直接对抗,因此,在法律无明确刚性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目的性、限缩性解释,明确具体的异议条件、相对灵活的审查方式,简化不必要程序,并对当事人恶意行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王树江建议,最高法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行为予以规制和约束,以建立诚信诉讼秩序,提升民事诉讼效率。其中,重点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条件、不予审查的情形、滥用权利行为的界定及相应法律后果等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内容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仅为被告,并且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在申请中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简化部分管辖异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包括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仅列明原告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未列明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得提起上诉。明确不予审查的情形:对部分管辖权异议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具体包括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原告在诉讼中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或达不到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更或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诉讼地位的;提出管辖权异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的;其他不予审查的情形。此外,王树江还建议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界定,对滥用权利行为予以惩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