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债权文书经赋强公证可成为执行依据

  
2018-10-11 10:06:25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债权文书经赋强公证可成为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25条,对有关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如何把握、申请执行期间如何计算、执行内容如何确定、错误如何救济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据了解,该《规定》旨在进一步发挥赋强公证在纠纷预防方面的功能。

  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简称“赋强公证”。经“赋强公证”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直接成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近年来,全国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数量持续增长,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规定》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依据进行了明确,即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鉴于执行证书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且在核实债务履行情况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故《规定》同时明确,债权人在申请执行时应一并提交执行证书,作为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证据。《规定》明确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起算以及时效中断情形,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纠正实践偏差,明确法院根据执行依据即公证债权文书,并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据此发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利率超过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法院依职权审查,对超过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对此表示,根据目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有关规定,判决支持的利息有24%的利率上限规定,法院运用公权力对公证债权文书予以执行,也应当遵循这个标准。如果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年利率未超过法院应予支持的上限,债务人主张存在以“违约金”“服务费”等情形变相突破上限的,或者主张存在“利滚利”“砍头息”等情形实质超过上限的,因属于实体争议,不适用利息区分执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予以救济。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救济途径设置较为笼统、裁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规定》依照有关公证程序的法律规定,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作了列举式规定。此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序良俗的,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并裁定不予执行。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