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燃气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本报讯(记者 徐毓蔚)在5月31日召开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明确燃气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条例》已于2017年2月24日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5月16日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审查认为,修订后的条例对于进一步健全成都市燃气管理体制、完善燃气建设规划、保障燃气安全和推广燃气使用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条例》规定,区(市)县和乡镇、街道在燃气管理中的职责,管
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的经营许可审批权在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经营许可审批权在区(市)县燃气管理部门。任何个人不得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再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