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2017-05-02 10:05:19
     

  省高院出台《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调用处置涉案物品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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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曾晶菁)节前,省高院出台了《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维护国家权威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明确,法院办案部门、执行部门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责,相互监管。办案部门调用、处置涉案物品,应通过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进行办理,做到全程留痕。

  厘清职责相互协调监督

  据悉,该《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范围进行了界定,阐明了涉案资金管理、涉案物品的移交与接收、涉案物品的存放、管理涉案物品的调用与处置、责任等方面。

  根据《办法》,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财产凭证、财产实物、证据实物等。《办法》厘清了法院系统管理刑事涉案财物的职责,明确立案部门、刑事案件承办部门、执行部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责、相互协调、相互监督。

  在对刑事诉讼涉案资金的监督管理上,《办法》规定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收取涉案资金,根据办案部门提供的案件信息和银行回单为当事人开具收据;刑事案件审结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部门的处置意见将罚金、赃款上缴同级财政;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办案、执行部门在司法行政综合管理系统、刑事涉案财物管理系统中同步对涉案资金收取、支付、处置等事项进行管理。

  调用涉案物品全程留痕

  《办法》细化了刑事诉讼涉案物品移交接收程序。按照案号、案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及清单顺序将涉案物品信息逐一录入刑事诉讼涉案管理系统;办案部门制作涉案物品清单,重要的涉案物品附实物图片,签章后移送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涉案物品的核对、接收;移送部门或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拆封的涉案物品,由移送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启封、检查、重新密封,并对全过程进行录像留存。《办法》同时明确,办案部门调用、处置涉案物品,应通过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进行办理,做到全程留痕。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办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最高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违反规定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