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骗取创业补助将担刑责

  
2017-03-29 09:47:03
     

  本报讯(记者蒋京洲)3月27日,《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等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由人力资源、财政部门追回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人力资源、公共就业创业等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创业促进纳入立法

  据了解,由于《就业促进法》制定时间较早,没有创业促进方面的规定,《草案》将创业促进纳入了立法范围,并设“创业扶持”专章对创业扶持的政策、制度、服务保障等做了说明。《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为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予以贴息。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同时引导劳动者自主创业,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予以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于自主创业者,可以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草案》还对创业就业工作中的各类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未依法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负责人员将受到处分。

  同时,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或者个人骗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基层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步

  非法设卡收费将没收所得

  同日送审的还有《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于本节特指此案)。《草案》对村道路政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其管理主体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明令禁止在村道相关区域范围内从事采矿、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

  同时,法律责任方面,《草案》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200~5000元罚款。对在村道非法设卡收费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3倍罚金。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村道损坏构成犯罪的须担负刑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农村道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追究刑责。

  毒鱼、电鱼最高可处5万罚金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水坝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炸鱼、毒鱼、电鱼;倾倒垃圾、废渣、尾矿;爆破、埋坟、打井等活动,以及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等。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