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繁简分流推动庭审实质化
省高院规范庭前会议
本报讯(记者 曾晶菁)案件开庭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的庭前会议程序。随着我省庭审实质化的大力推进,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过滤作用,实现繁简分流,促使庭审集中、高效,迫在眉睫。
记者获悉,省高院近日出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适用庭前会议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庭前会议的目的、内容及法律效力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庭前议什么?
确立焦点实现繁简分流
庭前会议能不能解决实体性问题?庭前会议如何避免成为开庭活动?《意见》明确,庭前会议是在法院主导下,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这意味着,庭前会议的任务是解决程序性事项和明确审判重点、确立争议焦点,为法庭审理做准备,但不能解决定罪量刑的实质问题。
“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展示在法庭、控诉辩护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已成为当前庭审改革重点。庭审会议扮演的角色也显得愈发重要——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整理争点,为庭审做好准备安排。记者看到,这份《意见》为庭审中的法庭调查、辩论开好一副保心丸:通过听取双方对起诉书的基本意见和证据、事实的意见,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梳理出证据、事实的争议焦点,明确审判重点,实现个案在法庭审理程序上的繁简分流,达到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突出实质性审理。《意见》还提出,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法庭审理中,除非有新情况出现,原则上不得超出庭前会议展示范围出示证据,以达到防止证据突袭问题发生,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前了解在法庭审理中拟出示的证据,有效履行控诉和辩护职能。
庭前会有啥功能?
解决程序争议对接庭审
庭前会议的功能之一就是将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并赋予明确合意的法律效力。记者注意到,这份《意见》赋予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诉讼行为的相对效力,确立了庭前会议议定的程序性事项和达成一致的问题,“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同时,为确保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提高审判效率,《意见》规定在法庭审理时,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可以提出申请。《意见》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具体规范,细化完善了庭前会议程序,实现了庭前会议与法庭审理的有效对接。如庭前会议的启动、不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非法证据排除、庭前会议内容的固定、庭前会议议定事项在法庭上的公布等,从而有效防止法庭审理中断,保证了庭审的连续集中,提高庭审效率。
除此之外,《意见》突出了法院主导,具体操作具有灵活性。如庭前会议的地点、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的次数、庭前会议的通知等都规定得相对灵活,便于法院在实践中有效运用。
目前,该《意见》已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