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举行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新闻发布会
明确界定“老赖”上榜标准
昨(1)日上午,最高法举行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明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新闻发布会。其中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老赖”上榜期限一般为二年,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明确纳入失信名单的实质要件
“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提出,本次修改对《若干规定》有关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中特别规定,对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等情形,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不得据此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增加规定纳入失信名单期限
“《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孟祥表示,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本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名单有误可申请删除
孟祥指出,《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但具体程序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被执行人的救济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本次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不予纠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此外,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但仍然不能有高消费。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