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意见 冻结保全 尽量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2015-12-23 10:09:43
     

省高院出台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意见

冻结保全 尽量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本报讯(记者 开永丽)针对近年来商事纠纷持续上升,尤其是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担保链断裂引发债务危机愈演愈烈的形势,省高院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围绕着“依法降低申请人保全成本”和“尽量减少被保全人被保全成本,特别是尽量减少因保全给被保全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这两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定。

如何降低申请人保全成本?

允许第三人提供有限制的信用担保

《意见》明确了以下三种情形可不提供保全担保: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清晰、债权债务金额明确具体的;二是申请人对其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申请保全的;三是案件诉讼终结后申请执行前,胜诉方申请保全的。

此外,该《意见》明确,在需提供担保的场合,由原来一律提供等额担保变为区分情形提供不同数额担保;变一律现金担保、财产担保为允许第三人提供有限制的信用担保。“通过上述意见,希望可以避免大量资金、财产因长时间的保全处于闲置状态,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允许使用信用担保,因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可能是不需要对价的非营利性担保,也可能是按比例收取担保费,上述情形,均可以有效降低申请人保全成本。”省高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如何尽力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慎重冻结被申请人基本账户

《意见》在第十八条明确了诉讼保全实施的基本原则为: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同时关注和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在保全方式上,《意见》进行了倡导性和限制性规定。例如,保全被申请人的一项财产即能够满足申请人保全标的额的,原则上不得对被申请人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恶意保全行为不予支持;慎重冻结被申请人基本账户等。

出台背景

“保全成本高”等问题凸显

今年年初,省高院民二庭牵头以“当前我省企业债务危机化解法律对策研究”为题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各方对法院的保全工作提出的意见集中在保全担保成本较高、一些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形成较大影响这两方面。

法律依据

“担保数额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对前述1992年7月14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不再要求一律提供等额担保,提出了个案识别原则,根据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及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省高院民二庭该负责人表示,上述修订为制订《意见》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