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 法律需要一段修正的时间

  
2019-09-26 09:59:46
     

本报记者 赵文 夏菲妮 见习记者 赵紫荆 高铭

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八年。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因酒驾醉驾导致死亡交通事故1525起,1674人死亡,分别同比减少20.7%、20.4%,醉驾入刑有效遏制了醉驾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醉驾入刑多年,案件数量为何不降反升?近年来不少声音提出反对醉驾入刑。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施杰和陈王莉,以及多名法学专家。对此,大家表示,醉驾入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但一部法律的完善需要一段被修正的时间。

立法

醉驾入刑是法治进步的必然

提起醉驾入刑,便会想到被称为“醉驾入刑提案第一人”的施杰。

孙伟铭案结束后,身兼全国政协委员和律师双重身份的施杰萌发了建议修改刑法,增设类似“危险驾驶罪”的想法。他说:“要阻止悲剧的发生,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

关注醉驾问题的还有陈王莉。“案子结束了,但醉酒驾驶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我们当时曾设想有没有可能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之间增设一种罪名。”她告诉记者,孙伟铭案发同一时期,全国发生了多起醉驾致人死亡的案件,为此,省检察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报告,希望能够从顶层设计减少醉驾问题。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施杰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一时间,醉驾入刑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翘首以盼中,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并增设危险驾驶罪。“当时呼吁醉驾入刑的呼声很高,醉驾入刑可以说是必然的趋势。我也想过醉驾会入刑,但没想到那么快。”陈王莉说。

因为孙伟铭的案件,推动了醉驾入刑。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孙伟铭如何看待醉驾入刑?“醉驾入刑是法治完善的必然过程。”孙伟铭说,中国“酒文化”盛行,人们对于酒后驾车都抱着侥幸心态。“我只是当时大背景下的一起个案。因为一起个案,引起法律工作者的共同重视。就算没有我也会有其他的案例推动醉驾入刑的。”孙伟铭说。

讨论

醉驾入刑需要更加贴近实践

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而记者也从省法院了解到,从2011年醉驾入刑到2019年8月,四川法院新收危险驾驶罪案件为44481件,审结44260件,案件数量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

醉驾入刑多年,案件数量为何不降反升?背后既有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也有公安机关多年来坚持对酒驾、醉驾的零容忍、严执法的态度。但也有许多声音指出,数据不降反升说明“醉驾入刑不是减少酒后驾驶的有效措施”“醉驾违反刑法一般性原则”等等。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作出更详细的解释,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很多人认为,这一指导意见是对醉驾入刑的松绑。“什么程度可以算作情节显著轻微呢?”在施杰看来,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就符合醉驾入刑的标准,各地出台的标准会让醉驾入刑在实践中出现执法不统一的现象。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看来,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并非是对醉驾入刑的松绑,而是针对醉驾的社会危害性、情节是否严重等进行了充分的考虑。“对于醉驾入刑,确实有一些争议。”魏东告诉记者,危险驾驶罪在全国多地排名靠前,这说明光靠刑法来治理醉驾过于单一。

同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老师谭淦也认为,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并不是对醉驾入刑的否定,而是在对以往实践中对醉驾认定标准机械化的一种纠正。

施杰说:“刑法规定是原则性的。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相对危险程度’?”他建议,针对刑法意义上“相对危险的道路”,出台一个较为明确的规范性的标准。“当时提出醉驾入刑,是因为醉驾行为的危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道路应该有区分,一定要把对他人达到相当的危险程度,作为基本的考量标准。”施杰说。针对醉酒的标准,他认为除检测酒精含量外,是否能再设置一个行动标准。“这样执法既有合理性,也有一定的人情味。”施杰说。“摩托车和机动汽车相比危险性要低很多。刑法对机动车的界定,过于机械化、简单化、粗暴化了。”

在陈王莉看来,法律规定是笼统的,但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标准。“在认定醉驾时需要执法人员发挥更多的主观能动性,防止一刀切导致出现错案。”陈王莉认为,可以通过加强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力度,采取吊销驾照等综合手段减少醉酒驾驶,让刑法成为保护社会最后一道屏障。

思考

法律完善需要逐渐被修正

醉驾入刑总体符合社会的期待,但如何既保障醉驾入刑的功能作用,又减少衍生的社会危害,有专家学者提出在“入罪量刑”上重其重、轻其轻,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的层次性,既严惩严重醉驾行为,又避免将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酒后驾驶行为认定为犯罪。“老百姓刚刚建立起来的对法律的信仰和畏惧,不能被破坏。”在施杰看来,醉驾入刑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意义。“醉驾入刑更大的意义在于,它使我国在道路安全通行问题上逐渐走向了法治化轨道。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规定和现实需求有时会存在差异,我们要做的是努力推动法律的完善和改变。”施杰认为,“法律也是一个需要逐渐被修正的过程。我们希望对道路、机动车、醉酒这三个醉驾的要素进行更加科学明确可执行的界定。”施杰呼吁。

在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看来,孙伟铭案件在全国引发关注和讨论,从而间接推动醉驾入刑,影响立法。“可以说是一步步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对于醉驾入刑不同的声音,在左卫民看来很正常:“法治进步并非一起案子、一件事便一蹴而就的,法治的进步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针对醉驾入刑出现不同的声音,可以作出局部调整,以此更加贴近社会实践。”“法律人眼中是法律,个案公正可以推动法治进步,但个案公正源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推动法治的进步和完善,需要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探讨法律的不足,而这也需要时间。只有每个人都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治才能自然而然进步。”谭淦说。

”法律是不断发展的。“魏东告诉记者,法律的发展观指出,法律需要发展、完善和修正,必须通过科学的论证。醉驾入刑正是如此,它需要反思和修正、最后才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