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到无期 孙伟铭案改判实情

  
2019-09-26 09:58:46
     

本报记者 赵文 夏菲妮 见习记者 赵紫荆 高铭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中以个案推动立法的例子并不鲜见。2008年发生在四川的孙伟铭案,就是其中之一。作为全国首例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酒驾案,孙伟铭案推动了醉驾入刑。

近日,本报记者到监狱与已经服刑10年的孙伟铭,进行了对话。同时,记者也回访了当年参与此案二审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揭开了孙伟铭从死刑到无期徒刑的实情。

回放

●2008年12月14日,孙伟铭在成都市内无证、超速醉酒驾车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

●2009年7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作出一审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上诉。

●2009年9月4日,省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的提案。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

9月4日,记者在绵阳监狱二监区见到了正在服刑的孙伟铭。10年前的这天,孙伟铭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省法院二审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从而立之年到不惑之年,孙伟铭在高墙内已度过3600多个日夜。坐在记者对面,当年车祸在孙伟铭头部留下的伤痕仍清晰可见。如今,反思那场车祸,孙伟铭不再觉得是偶然:“根据当时我的情况和状态,类似情况必然会发生,只是早点晚点、严重不严重的区别。”

孙伟铭说

余生他只想赎罪

服刑期间,孙伟铭有一个特别的习惯。他总要在囚服的上衣口袋里放上一摞写着警醒语句的小卡片。空闲时看一看,既提醒也勉励自己。

这些年,孙伟铭在狱中认罪伏法,积极改造。“服刑的每一天,都是宝贵生命的每一天。”孙伟铭说,在监狱里,他最喜欢的事是看书,最爱看的是法律类书籍。“以前,我是一个法盲,被逮捕后都不知看守所和监狱有什么区别。我不懂得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所以酿成大祸。”当年的车祸,让孙伟铭深感罪孽深重。“我最近看了一篇关于酒驾伤亡数据的报道,在年轻人死亡数据统计中,酒驾是第一大原因。”这让孙伟铭很是感慨。

服刑之后,监狱定期开展的法治课程,民警们的耐心讲解和帮助,让孙伟铭意识到,肆无忌惮的践踏法律法规所明确的红线,丧失理性和原则,缺乏公民对社会应有的责任感是一件多么荒唐与疯狂的事。

对于曾被他伤害的家庭,这些年孙伟铭一直深感愧疚。服刑期间,他曾多次写信给被害人家属。让他高兴的是,当年在车祸中受重伤的阿姨曾给他回过信。信里,这位阿姨表示愿意原谅孙伟铭,并鼓励他改过自新,好好做人。但另外两个被他伤害的家庭,没有原谅他。“如果可以,我出狱后想去看看被我伤害的两个家庭,希望能尽力做出一些补救。”孙伟铭说,余生,他只想赎罪。

参与者说

当时的二审焦点在罪名

2009年的9月,因为孙伟铭的上诉,律师施杰、检察官陈王莉、法官王静宏,在法庭“相聚”。

9月4日,省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静宏向记者回忆了当年审理案件的经过。王静宏是孙伟铭案件的二审主审法官,他说,10年前,驾驶员如果酒后驾车被抓,严重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定罪的很少见。孙伟铭案的事实基本清楚,至于究竟是何罪名,主要是判断孙伟铭对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所持的主观心态,这也是二审的争议焦点所在。“舆论回归理性,让案件的判决结果由事实与法律来决定。”作为孙伟铭二审的辩护律师,施杰提出,孙伟铭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法治社会进步的表现是让被告有辩护的权利。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做的是维护孙伟铭的合法权益,让其罪行与罪罚相当。”9月5日,施杰告诉记者,当年代理孙伟铭案,他的压力其实很大。

这样的压力,同样存在于办案检察官中。“当时,孙伟铭案的舆论关注度很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主要从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量刑是否合理等进行考量。”9月10日,陈王莉向记者讲述了10年前,她成为孙伟铭案件二审出庭公诉人的经历。她告诉记者,孙伟铭的行为存在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分。查看一审卷宗后,她个人觉得一审判决有一些偏重。

陈王莉说,“检察官作为客观公正的存在,应当以事实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论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都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

改判背后

是对公正判决的坚持

采访中,施杰、陈王莉和王静宏的思绪都被拉回到了10年前的9月4日。

2009年9月4日,是孙伟铭案件二审开庭的日子。庭审中,施杰发表了“孙伟铭应该以相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轻的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引发一片哗然。施杰说:“尽管很多人认为孙伟铭应该被判处死刑,但作为一名专业的法律人,我们应当坚持自己的专业观点,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孙伟铭在追尾后继续逃逸,当时他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没有控制能力避免事故发生。因此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客观上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没有问题。”二审出庭公诉时,陈王莉代表省检察院发表了“一审量刑过重,建议法院改判”的公诉意见。

针对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孙伟铭在犯罪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意见,法院并未采纳。王静宏解释道,孙伟铭无证、醉酒驾驶,造成重大损害结果是必然,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自信没有客观根据。“孙伟铭的主观动机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王静宏认为,就孙伟铭的动机来看,是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他当时处于严重的醉酒状态,认知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减弱。到案后,他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基于以上因素,孙伟铭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施以极刑的罪犯。

经过审理,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孙伟铭被判无期徒刑。宣判后,判决结果得到了包括当事双方及舆论、民意在内的各方肯定。宣判当天,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孙伟铭案是附带的案例参考。

从死刑到无期徒刑,孙伟铭“捡”回了一条命。这背后,是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对案件公正判决的坚持。

二审宣判后,孙伟铭当庭大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