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老人因不熟悉网络支付软件,便求助熟人帮忙操作,不料却被“坑了”,名下竟多了一笔贷款,直到贷款公司要求其按约归还利息时老人才察觉异常赶快报警,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该起案件,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构成诈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4年6月的一天,位于成都的某处工地上,六旬工人老刘找到安保队队长韩某,满脸焦急地指着手里的智能手机说:“韩队长,我之前好像点击了什么网页,这支付软件老是自动扣钱,我搞不懂这些,你能帮忙关闭自动扣费功能吗?”此时,韩某心里盘算着:自己正缺钱花,而这个支付软件里有小额贷款功能,只要骗老刘进行验证,就能快速将借款打到老刘账户,后面再慢慢找借口使用他的手机悄悄将钱转给自己……“放心,包在我身上。”韩某假装爽快拍了拍老刘肩膀,“但取消这些功能有点麻烦,需要你配合验证。”老刘连忙表示感谢并配合韩某进行输入密码、人脸识别和短信验证等操作。很快,韩某便用老刘的账号成功借款8000元。老刘拿回手机后全然不知自己账户里多了一笔借款。几天后,韩某谎称自己的朋友将钱转款到了老刘账户内。老刘打开支付软件发现确实有一笔陌生的钱,他误以为这笔借款是韩某所说的“转账”,于是他按照韩某的指示转给其6148元。在随后的数日里,韩某多次以不同的借口使用老刘的手机,通过红包、转账、扫码付款等各种方式,将老刘账户中的钱像蚂蚁搬家一样悄然转移到自己的账户,累计共2180.38元。
然而,直到老刘收到支付软件的还款提醒消息时才猛然察觉了异常,赶紧报警处理。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顺利将韩某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支某宝账户、某呗,数额较大,同时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具有坦白、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最终法院对被告人韩某以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李银表示,本案中韩某的犯罪伎俩并不算高明,却屡屡得逞,根源在于其利用了他人的疏忽与信任。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涉及账户操作、资金往来时,务必亲自核实每一步流程,不随意将手机及支付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交给他人,要进一步提高防范意识,谨防熟人作案,避免财产受损,若发现账户资金异常及时报警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