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利用自己销售员的身份,将本该交回公司的货款私自挪用,这种监守自盗的行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案件,都江堰一男子因挪用资金罪被提起公诉,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军在2022年7月入职都江堰某商贸行担任销售员,负责五粮液白酒销售,其需在销售完成后将所收货款交回公司、将陈列费奖励发放给商户。2023年1月至7月期间,陈某军利用担任销售员的职务便利,通过截留货款、冒充商户负责人签名的方式,通过现金及本人微信账户收取商户货款12余元未交回都江堰某商贸行,同时,从公司冒领本该奖励给商户的4万余元陈列费。被公司发现后,陈某军与公司协商以其工资抵扣部分货款及陈列费。截止2024年1月,陈某军仍有10万余元未归还公司。后陈某军被都江堰公安机关挡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陈某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陈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继续追缴未退赔的109807.04元,发还都江堰某商贸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 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四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