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山区人民法院唐部法官凭借专业素养与司法智慧成功化解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引发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原告郝某作为施工方,与作为业主的被告黄某在未签订书面装饰装修合同的情况下,约定由郝某为黄某加装阳光房。施工期间,双方在装修内容、材料规格以及价款等方面产生了严重分歧。矛盾激化之下,原告郝某甚至扬言要强行拆除已完工部分。此举给年逾七旬的被告黄某及其老伴造成心理恐惧,几度报警寻求帮助。后经多方劝解,郝某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唐法官受理此案后,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发现因缺乏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原被告各执一词,案件事实认定面临极大挑战。原告郝某要求被告黄某支付拖欠的3万元装修费用;被告黄某却辩称,自己已向原告支付5.3万元装修款,然而原告并未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因此要求原告退还多付的款项。
本案纠纷标的虽小,但当事人情绪严重对立。为还原案件真相,唐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深入沟通,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法官亲赴装修现场实地勘查,对照双方提供的证据,逐一核对装修项目完成情况,并通过拍照、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后,唐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前,法官严肃告诫原告郝某不当维权可能产生的后果,明确指出其过激言论不仅无助于问题解决,反而会加剧双方矛盾,引导其理性对待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法官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围绕争议焦点,从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原则、公平诚信等角度释法明理。一方面,向原告郝某阐明因缺乏书面合同,其主张的装修费用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告知被告黄某,虽然部分项目尚未完工,但对于已完成的装修工程,仍需支付合理费用。
经过唐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其专业素养与真诚态度深深打动了双方当事人,二人的对立情绪逐渐缓和,开始理性协商。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黄某向原告郝某支付1万元装修款,至此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调解结束后,二人握手言和,并对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专业高效的调解能力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这起纠纷的圆满解决,是彭山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写照。面对事实复杂、证据不足的案件,唐法官通过实地勘查、耐心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未来,彭山区人民法院将持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周湉妹)